每年的3月1号到6月30号,省内长江和汉江等大型流域都处于禁渔期,也就是说,在这4个月的禁渔期内,任何人都不得到这些区域捕捞鱼虾,不过,总有些人心存侥幸,违法捕捞,最终是害人害己。去年4月8号中午,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汉江天门多宝段查处非法使用电船捕鱼,虽然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前,涉嫌违法捕鱼的人员已经逃之夭夭,可是,跑了和尚跑不了庙,他们涉嫌违法使用的捕鱼工具,全都被执法人员予以现场查扣。
去年4月22号,在汉江天门多宝段,有人用电船来进行捕鱼,被执法人员现场抓了个正着。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 局长 蒋会军:当时是我们例行检查发现的,检查的时候,三个人正准备上船去捕捞的时候,被我们现场查获,通过我们现场勘验,电船里面有电鱼设备和部分鱼货物。经执法人员调查证实,早在两天前,天门市多宝镇的杨某和冯某就已在国家禁渔区——汉江兴隆水利枢纽大坝下游水域,利用电压逆变器、起网机、电网等工具捕鱼。去年4月24号,杨某邀约冯某、谢某准备再次捕鱼时,被执法人员抓获。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 局长 蒋会军:这个行为是非常严重的,它不光是违犯了我们渔业法,更是违犯了我们这个刑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以我们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当天,涉嫌犯罪的杨某和冯某,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去年5月11号,两人被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7号,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冯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副庭长 刘曾庆:二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违犯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天门:修复生态首次列入判决内容
经依法审理,天门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杨某、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七个月,均缓刑一年;责令杨某、冯某向汉江多宝段水域投放成鱼和鱼苗,对水生生物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天门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副庭长 刘曾庆: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环境资源犯罪的行为,以往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外,经济上只有罚金这种形式。现在对被告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还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将投放鱼苗、栽种树苗的修复生态环境的内容,列入判决主文中,并且现场监督被告人履行,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前不久,天门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下,被告人杨某、冯某在汉江多宝段水域,通过投放鱼苗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将价值2082元的57.4公斤成鱼和63033尾鱼苗放入汉江。天门市政协委员 王志勇:我认为今天这个活动非常具有教育意义和警示意义,告诉我们要保护好生态环境,这是每一个人应尽的责任。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大多是通过被告人自愿修复的方式进行,缺乏科学规划;在被告人不愿承担修复责任时,又没有相应措施。天门市首例因“电打鱼”被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中,生态修复请求,进一步得到了司法的刚性保护。
责任编辑:宋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