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个职场人,难免会遇到上班迟到、家里临时有事而没能按时到达公司的情况,那么,当出现这种状况时,公司有资格对员工进行罚款吗?来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小王入职后工作勤恳,但是某一天因为家里有急事上班迟到了1个小时,后来收到公司对其进行迟到罚款的通知,小王很纳闷自己为什么会被罚款,因为觉得自己迟到不是有意为之,而且也没有影响工作进度,顶多是被领导教育一下的事情,怎么上升到了罚款这一地步。那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到底能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处罚呢?
在我国,罚款作为一种处罚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机关是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
2.行政处罚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做出。
3.被行政处罚的对象必须是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罚款的规定要追溯到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但是在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同日生效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替代。至此,我国法律中不再赋予用人单位对职工罚款的权利。
从《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以看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只能由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因此,在我国只有行政机关依照职权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可以罚款。
目前我国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比较详细地规定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依据这两部法律及相关规定,对职工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造成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或违约金。同时,《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是对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综上,用人单位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职工支付培训费、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权利,但没有进行罚款的权利。那么有一种情况,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对罚款的相关规定,同时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也经过了公示程序,才可以依照公示过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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