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宜昌市就如何完善医保扶贫措施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若干措施通知》,主要对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医保报销范围、大病报销比例、住院起付标准、医疗救助制度等方面做出调整和完善,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质效。
调整政策报销范围。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县域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明确住院起付标准。对农村贫困人口一级、二级、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进行了明确,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范围。
实行差异化基本医保参保补贴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国定贫困县、深度贫困县保持现有补贴额度不降低,实现农村贫困人口100%参保。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按75%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8万元。
严格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来源:三峡日报 记者袁雪梅、通讯员余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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