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各地出现多起在公交车上妨碍司机驾驶的事故,特别是10·28重庆公交坠江事故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强烈关注,全车15人其中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至今仍有2人失联。2018年11月2日公布的车内黑匣子监控显示,事故原因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所致,该事件不由得引起人们深思。2019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律适用要求。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以上意见条文,实施上述行为,诸如将热开水倒向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即使尚未造撞车、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仍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被定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处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该意见同时指出在上述情形下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应从重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三、《意见》还就正当防卫作出了原则规定。《意见》指出: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当社会公众发现他人正在进行妨害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可采取及时措施制止妨害行为,如防卫程度适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同时适度地防卫行为应被给予鼓励,这不仅保护了全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安全,能起到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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