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放流鱼苗的现场
昨日下午,在丹江口市检察院检察官、渔政站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和参与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将其购买的16万余尾鱼苗投放至丹江口库区牛河林区水域,修复库区生态环境。
今年4月,郭某在禁渔期内,采用电打鱼的方式,先后两次在丹江口库区捕获各种鱼类共计169公斤。郭某落网后,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院认为,郭某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为保护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该院委托相关部门,对郭某造成的生态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为,郭某的行为直接影响鱼类资源自然增殖,危害水体生态安全,部分死亡的水生动物及鱼卵还会造成水环境污染。经估算郭某造成的鱼类损失,参照鱼苗成活率,建议在丹江口库区放流鱼苗557公斤。
丹江口市检察院据此认为,郭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10月8日,郭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同时,判处郭某自购鱼苗557公斤,于今年之内在丹江口库区牛河林区水域放流。
昨日,在丹江口市检察院检察官、渔政站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和参与下,郭某将他购买的557公斤、约16.7万尾鱼苗,放流到丹江口库区牛河林区水域。“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捕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会使水产生态遭到严重破坏,还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放流现场,该案承办检察官谭大勇对围观的当地村民释法说理。他希望大家相互转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
来源:楚天都市报 记者关前裕通讯员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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