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10月29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农办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韩俊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一局局长张志勇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韩俊就相关情况做了介绍,他表示,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能光看农民口袋里的票子有多少,更要看农民的精神风貌怎么样。必须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提升农民精神风貌,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为了有效遏制农村陈规陋习,树文明新风,最近,中央农办牵头,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这个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文明乡风建设工作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安排。
韩俊表示,乡村振兴不振兴,要看乡风好不好。近年以来,各地在革除农村陋习,树文明新风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天价彩礼“娶不起”、豪华丧葬“死不起”、名目繁多的人情礼金“还不起”以及孝道式微、农村老人“老无所养”等问题还大量的存在。这些农村社会不良风气的蔓延,成为广大农民群众巨大的家庭负担,实际上它也扭曲了社会的价值观。广大干部群众热切盼望出台相关的措施,来抵制歪风、弘扬正气。
他介绍到,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农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现实问题。《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这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今后一段时间一些重点的工作举措,主要内容有: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文明乡风建设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一项重要的任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落实的工作机制。要深入研究当前婚丧陋习、孝道式微等问题的形成原因,建立管用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要以党风政风引领农村新风,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要充分发挥好农村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是坚持依靠群众。农民群众是文明乡风建设的主体,要增强农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有效发挥村民自治的重要作用,创新工作措施和方法,让群众真正成为这个新风的制定者、执行者、评议者和受益者,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
三是要依法依规。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必须加强制度保障,实施有效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中要增加文明乡风建设的相关内容。对不赡养、虐待父母等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出台有关政策措施要符合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内容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约束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
四是加强教育引导。要深入教育宣传和发动群众,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加强文化引领、强化价值认同,注重实践养成,建立激励机制,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注重寓教于乐、寓教于行、寓教于事,把中华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观念转化为农民群众的行为习惯和准则。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推进文明乡风建设,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相适应,充分尊重当地习俗,充分考虑群众习惯和接受程度,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部门协同联动,我们的目标是力争通过3到5年的努力,文明乡风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农村陈规陋习蔓延势头要得到有效遏制,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孝亲敬老等社会风尚要更加浓厚,农民人情费支出这方面要明显减轻,乡村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要让农民群众在这方面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全力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
现场记者提问摘选如下:
Q: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刚才的介绍中提到建设文明乡风需要依法依规,请问如何制定约束性措施,既能保证文明乡风建设依法依规,又能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谢谢。
A:
韩俊:
刚才我在开场白里已经讲了这方面文件提出的要求,下面我再做一个具体的解释。
我们知道乡村社会和城市社会有很大的不同,不同是什么呢?乡村社会,人们大多是生于斯长于斯,是一个熟人社会,因此乡村社会的治理要采取符合农村特点的方式,我们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也要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作用,采取村规民约来推进乡风文明建设。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的是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我们知道农村的陈规陋习具有社会性和顽固性,一旦形成,会对群众产生长期的影响,不少村民对这些陈规陋习,比如大操大办,并非自愿,但是受困于社会风气带来的压力,也很难改变。改变这些陈规陋习是很难的一件事,不能只靠硬碰硬。在实践中一些地方通过村民讨论制定村规民约,对红白喜事采取约束性措施,这确实是约束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有效的途径。原来村民碍于面子,现在村规民约有了规定,实际上也就有了挡箭牌。所以说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这些措施效果是不错的。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弘扬公序良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它可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可以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力。
我们也注意到,一些地方村规民约的内容还是比较空泛,制定也不够规范,实施也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特别是有一些村规民约的内容涉嫌违法违规,对亲情伦理缺乏关怀,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比如有的地方规定二婚不能办酒席,村民就不好接受,有些村规民约确实涉嫌侵犯群众特别是妇女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方面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农村群众自治性组织制定和实施约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要防止盲目的立规,防止一些地方以约代法,用村规民约代替法律,有关部门要通过制定规范的村规民约范本,主动引导和规范,完善审查备案的程序。村规民约一定要有审查备案程序,要严格把好关,重点审查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程序内容是不是合法,是不是符合实际,是不是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
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这项工作需要强化法律的约束,光靠村规民约还不够。《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推动在相关法律修订中增加文明乡风建设的内容。前不久,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我们注意到草案三审稿家庭编,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增加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条款。这就从上位法对婚丧新风、孝亲敬老作出规定,这方面的法律通过将使各级特别是基层在具体工作中真正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总之,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这方面工作只有依法依规开展,只有符合农村实际,尊重当地传统习俗,最大限度地体现全体村民意愿,才能够落得下去,才能够取得长久实效,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来源:农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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