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不含植物源性饲料原料)
*注意事项:
1、该名单以外的饲料添加剂,须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完成检疫准入程序以及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的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2、产品进口前,须按照《质检总局关于修订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公告》(2015年第144号)要求,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进口时,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饲料产品《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3、含动物源性成分的饲料添加剂还须符合《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的要求。
4、名单所列境外生产加工企业须按照《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逐步完成注册登记。
来源:国际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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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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