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就业扶贫奖补政策促进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参与就业扶贫,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为贫困人员保就业、稳收入。现就进一步落实完善有关奖补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奖补政策
(一)给予就业补贴。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每吸纳1人给予2000元补贴,分两次兑付,工作满6个月,首期兑付1000元奖补资金,工作满1年,兑付1000元奖补资金,市场经营主体吸纳同一贫困人口的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二)给予交通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市场经营主体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通过其他方式确定劳动关系并办理就业登记工作满1个月的),自主赴企业上岗的,享受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为县市区本辖区就业每人100元,县外省内就业每人300元。自主赴省外企业就业的,要给予交通补贴,其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对于集中外出返岗的贫困人口,各地可以点对点安排专车运送。同一贫困人口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三)落实培训补贴。对市场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具备职业培训规定条件并开展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助,由市场经营主体在实施培训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一次一批,培训方式、标准按照鄂人社发〔2018〕64号文件执行。鼓励对新招用贫困劳动力采取以工代训方式开展培训,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方式标准按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各地可因地制宜,开发乡村生态保护、环境卫生、抗击疫情、道路维护、自然资源管护、扶贫养老护理、留守儿童看护、扶贫项目管理维护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受疫情影响“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人员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各地可按照一年不低于5000元、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行制定。
以上补贴已经安排了扶贫项目、其他部门项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享受。
二、明确奖补办法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按照属地申报、便捷便民的原则,制定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周密组织实施,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兑现到位。补贴资金分别从就业、培训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和技能提升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始终把稳就业作为实施就业稳贫,巩固提升脱贫成效的有效措施,不能有缓一缓、等一等的思想。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乡村大喇叭等媒介,及时发布企业招聘信息,广泛宣传我市防疫期间就业扶贫奖补政策,安全有效地提高就业政策的知晓度。
(三)强化就业服务。各地要组织驻村工作队、扶贫专干对有劳动能力贫困户进行摸排,进一步摸清劳动力信息、就业意愿和技能培训情况,积极为贫困户就业找门路,按照“分批、有序、错峰”的要求,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返程返岗和外出务工,利用好扶贫车间、公益岗位等,促进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妥善安置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市区要认真履行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主体责任,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将过程督导纳入扶贫年终考核范畴,实行“旬通报、月调度”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约谈通报,必须确保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百分之百实现至少1人务工就业,做到“零就业”家庭全面清零。要加强奖补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套取及滞发、抵扣、贪污。
本奖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来源:荆州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