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再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系本月全国第五例

2020-03-30 10:08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3月29日发布,四川省广元市从查获的外省违规调运仔猪中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  

3月28日,农业农村部接到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在广元市界内的G5京昆高速原七盘关收费站查获的1车外省违规调运仔猪中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查获时,该车共载有仔猪128头,死亡6头。  疫情发生后,当地已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对所有仔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相关处置地点、环境、道路等进行彻底消毒,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批仔猪已按规定处理完毕,疫情调查和追溯工作正在进行中。

该起疫情是3月份全国发生的第5起非洲猪瘟疫情,且其中4起疫情都是从外省违规调运生猪中排查出。

四川作为全国猪价高位地区,是外省违法调运生猪的重灾区,本月四川三地——乐山、泸州、广元均是从外省违规调运生猪中排查出非洲猪瘟疫情。这也成为四川猪价大跌的导火索。

春季是动物疫病高发季节,针对非洲猪瘟防控,3月26日,农业农村部重申十条禁令!公告称:不得隐瞒非洲猪瘟疫情。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

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规范报告疫情,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不得收购、贩运、销售、丢弃疑似染疫生猪。发现疑似染疫生猪的,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

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对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生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要及时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下附公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85号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健全完善生猪全产业链防控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规范开展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不得隐瞒疫情。生猪养殖、运输、屠宰等生产经营主体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规范报告疫情,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二、不得销售疑似染疫生猪。不得收购、贩运、销售、丢弃疑似染疫生猪。发现疑似染疫生猪的,要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措施。

三、不得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对违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引发疫情或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扑杀的生猪不予纳入中央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范围。

四、不得非法使用非洲猪瘟疫苗。对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生猪,经检测为阳性的,视为非洲猪瘟感染,要及时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五、不得“隔山开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产地检疫申报受理,不得超管辖范围、超检疫范围受理申报,不得拒不受理应当受理的申报。动物检疫人员要严格检疫出证,禁止不检疫就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违规收费等行为。

六、不得使用未备案车辆运输生猪。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督促货主或承运人使用经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发现生猪运输车辆未备案或备案过期的,要责令有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七、不得擅自更改生猪运输目的地。货主和承运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生猪,装载前、卸载后要对车辆严格清洗、消毒。

八、不得屠宰问题生猪。生猪屠宰场要认真核查生猪来源,不得屠宰来源不明、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未佩戴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不得隐瞒、篡改检测结果。

九、不得随意丢弃病死猪。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病死猪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监管。无害化处理厂要严格无害化处理,落实处理设施和病死猪运输工具清洗、消毒制度。

十、不得违规处置疫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要求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及时组织做好疑似疫点的隔离、封锁。严格落实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措施。

来源: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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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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