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0-04-29 09:02   湖北日报   邓伟

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4月28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国务院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对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时间,《条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农民工群体比较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条例》特别规定,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实行“每月签字确认”和“专用账户银行发放”,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对于违反《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处以罚款,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向社会公布曝光。对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同时,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进行联合惩戒。 


文章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邓伟 通讯员李政

责任编辑:许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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