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率先出台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处置意见

2020-05-18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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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在养禁食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处置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妥善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有关要求,结合江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处置原则

以“帮助养殖户及时止损,转产转型”为目的,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申请、分类施策、科学处置”的原则,鼓励养殖户在扶持资金到位之前,申请先行处置在养野生动物,以减少自身损失。

二、处置对象

本省已办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且受禁止食用政策影响,无法继续食用性利用的在养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已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名录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不纳入处置范围。棘胸蛙和黑斑蛙暂不列入处置范围,待相关名录调整完成后再确定是否予以处置。

三、处置方式

结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0〕42号)精神,提出如下4种处置措施,并针对不同物种的习性和特点提出物种处置建议(见附件1)。

1、科学放归自然。对我省有自然分布且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本地物种,经科学评估后优先选择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进行放生。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环境容纳量以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对存栏量大、超出当地环境容纳量的,可以向省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调跨区域、分期分批实施放归自然。眼镜蛇等可能对人畜造成伤害的物种谨慎放归自然;蓝孔雀、豚鼠等外来物种和经遗传杂交的物种不得放归自然。

2、转作非食用性用途。对具有药用、医用、展示、科研、提供化工或饲料原材料等用途属性的野生动物,由养殖户提出申请,根据养殖户意愿优先转变利用方式,依法转作非食用性利用,积极协助其对接相关行业或机构,加速消化存量。

3、委托代养。对属于禁食范围的外来物种,根据科学研究、科普教育、遗传资源保护、非食用性利用等需要,可以委托代养或移交至有条件的收容救助单位,今后根据科学研究、科普教育、种源保护等需要进行合理调配。各地可以通过适当补贴饲养费的方式,支持、引导用于科学研究、遗传资源库建设等。

4、无害化处置。对确实不能采取上述3种措施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根据本区域野生动物数量、人员力量、处置条件等实际情况,针对不同野生动物种类,可以采取焚烧、焚化、深埋等无害化方式处理,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

四、处置步骤

1、自愿提出申请。养殖户先行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前,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申请(见附件2),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转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审核确认本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联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养殖户本底情况的审核确认,做到见物点数,“一户一册”,摸实摸细物种、数量、养殖场所、繁育设施、贷款、涉贫、涉众等基本情况(详见附件3),并与养殖户进行签字确认,涉及贫困户的要请扶贫部门共同签字确认。签字表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养殖户各执一份,作为下一步开展扶持资金、转产转型等工作的依据。

3、科学提出意见。为科学、稳妥开展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防止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问题,各地需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置等处置工作前,不得随意决策、盲目处置。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转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处置指导意见;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需转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处置指导意见;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处置指导意见。

4、分类实施处置。按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置指导意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分级分类完成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5、开展检查验收。存栏动物处置完成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联合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处置完成证明,并向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动物处置情况,省级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5%的比例组织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稳妥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全力推进在养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决定》及相关政策,引导广大养殖户看清大形势、调整发展方向,为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密切关注养殖户面临的困难和诉求,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争取理解和支持,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3、加强监督执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执法整治行动,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食用野生动物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对擅自放生在养野生动物,造成生态危害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来源:光明网、江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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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虾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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