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捕捞和销售水产品行为是违法的!

2020-08-03 09:42  

垄上水产纵四海,服务八方暖人心!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2020年14省(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关渔政执法机构查处的首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渔业资源与生态文明建设的10起典型案例。

一、湖南省永州市唐某元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并逃逸案

7月12日,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渔政执法机构在湘江祁阳黄泥塘段查获唐某元、王某放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船进行捕捞,现场查扣并放归非法渔获物10余公斤,同时查扣电鱼船2艘、电鱼设备2套。唐某元等2人弃船逃逸。因唐某元等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渔政执法机构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移交公安机关。祁阳县公安局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唐某元、王某放抓捕归案,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重庆市江津区刘某、古某等团伙违法捕捞、运输、销售水产品案

7月6日,重庆市江津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破获盘踞在重庆江津水域以刘某、古某为首的分工明确、“捕、运、销”一条龙产业链非法捕捞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8人,扣押高速铝质快艇一艘,其他作案工具若干。经查,刘某、古某团伙为逃避打击,专门建造大功率快艇,安排专人盯梢公安、渔政及民间护渔组织动向。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四川省宜宾市唐某等团伙违法捕捞、收购、销售野生水产品案

6月29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渔业站将其长期摸排掌握的唐某涉嫌非法经营野生鱼线索移交翠屏区公安局,公安部门于7月2日在唐某门市上现场抓获唐某及其员工韦某、吴某,同时现场查获黄颡鱼等野生鱼类10余公斤。经渔政执法机构进一步固定证据、确认渔具,公安部门陆续抓获赵某、黄某、骆某等40余名涉嫌捕捞、收购、销售野生鱼的相关违法犯罪人员。初步调查结果显示,唐某收购、贩卖野生鱼的交易金额已达860余万元,非法牟利120万元以上。目前,此案已到案43人,其中刑事拘留16人、取保候审27人。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云南省昭通市杨某祥等2人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5月8日,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坡头镇河道巡护员与威信县水田镇龙洞村河道巡护员在镇雄县坡头镇簸笠村斑鸠井鸡鸣三省河段现场查获杨某祥、张某等2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收缴电鱼设备一套、橡皮艇一艘、渔获物若干。巡护员将本案报告当地珍稀鱼类管护站后,后者将案件报告给镇雄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机构作出对当事人杨某祥罚款12000元、张某罚款9000元,并没收捕鱼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徽省马鞍山市李某保等2人在禁渔期使用“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案

5月4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获李某保、韩某春等2人各自驾驶1艘“三无”钢质船舶,在长江马鞍山段小黄洲锚地水域禁渔期使用三层刺网捕捞,当场缴获渔获物若干。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马鞍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李某保、韩某春等2人作出没收2艘“三无”船舶以及2台柴油机、网具等作案工具,并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湖南省岳阳市余某辉等4人驾驶“三无”船舶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4月23日,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渔政局与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在联合执法中,于岳阳县东洞庭湖煤炭湾水域查获余某辉、余某军、周某辉、彭某等4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当场查获“三无”船舶2艘、非法捕捞渔获物260余公斤。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城陵矶派出所于当日对4人予以刑事拘留。

七、江苏省泰州市梁某习等4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4月5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辖区长江水域,查获梁某习、史某鑫、史某菲、史某见等4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查扣鲫鱼、鳊鱼等非法渔获物10余公斤,以及用于非法捕捞的船舶、电瓶、电鱼杆、渔网等作案工具。经调查,今年3月以来,4人先后三次在长江实施电鱼,共捕捞鳊鱼、鲤鱼、白丝鱼等长江野生鱼类30余公斤。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八、江西省赣州市钟某等2人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方法违法捕捞案

4月5日,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后,协调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在上犹江查获钟某、陈某伟等2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扣黄尾鲴等非法渔获物4.3公斤,以及电鱼器具。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上犹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当事人钟某、陈某伟分别作出罚款5000元、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该案由公安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6月18日,上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陈某伟10000元罚金,并没收作案工具。

九、上海市长江口水域陈某违法捕捞鳗苗案

3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长江口巡航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驾驶“浙某渔00642”船在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非法捕捞鳗苗,当场查获鳗苗网6顶、鳗苗58尾。经追溯,陈某供认今年以来已销售所捕捞鳗苗1万余尾,收入10多万元,并曾于3月9日因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受过行政处罚。该案已移送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追究刑事责任。

十、湖北省武汉市王某银等4人禁渔期违法捕捞案

3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在长江武汉段新洲区龙口闸水域,当场查获王某银、肖某新、姬某发、肖某运等4人驾驶钢质机动船使用刺网进行非法捕捞,现场查获钢质渔船1艘、刺网3顶、渔获物5公斤。根据《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武汉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所作出对当事人王某银和肖某新分别罚款1000元、姬某发和肖某运分别罚款500元,并没收渔获物、网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今年以来,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扎实开展禁捕等专项执法行动。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6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先后开展执法行动2.99万次,出动执法人员22.04万人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1.03万起,查获涉案人员1.22万人次,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37起、移送涉案人员3509人次,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200.82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8214艘、违规网具23.15万张(顶)。

注意!这些行为也要被处罚!

249箱牛百叶无中文标签

7月29日,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了屯溪区江志福水产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处置情况。

根据该信息,该水产商行经营的牛百叶无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据此,市监部门对该水产商行做出以下处罚:

1.警告;2.没收无中文标签的牛百叶249箱;3.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拾壹万玖仟肆佰伍拾贰元捌角(119452.8元)。据了解,涉案商品是黄山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一冷库发现,经查,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牛百叶,货源又是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目前,当事人已履行处罚决定,罚款已交。

一饭店因两条河豚鱼被罚款 3 万元

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某餐饮店检查时,发现两条无正规来源且未经加工处理的河豚鱼。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万元。这是长江禁渔后,南京市栖霞区开出的首张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其中,第一款为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而河豚鱼属于禁止加工和经营的食品。

非法捕鱼2.7斤被罚2000元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5月12日下午5时许,曹某在禁渔期内,到安乡县刮家洲河段水域(属安乡县杨家河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边,使用国家禁止的捕鱼工具(长80米、宽1米5的渔网)进行捕鱼,共捕得黄桑鱼、鳊鱼、红尾鱼等水产品合计2.7斤。次日凌晨4时许,曹某在水域岸边收渔网时被安乡县公安局下渔口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来源:鱼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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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虾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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