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品是水产养殖的重要物质基础,投入品的使用直接影响到渔业生产、渔业水域环境和水产品质量安全。要深入推进渔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从生产源头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必须规范管理和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
一、规范投入品采购
(一)采购的苗种、受精卵和亲本应来自于国家批准并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苗种场。外购苗种应索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证明。自繁自养的苗种,其生产过程和苗种质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规定。
(二)饲料采购应来源于国家批准的饲料加工企业,并认真核实许可证号、保质期、生产日期、原料组成、饲喂对象等。对于某些自配饲料,其主要原料的采购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渔药应采购正规国标药品。国标渔药标签必须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称、化学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失效期等内容。
(四)慎重选购“非药品”。当前“非药品”在水产养殖中的使用日趋泛滥,使用违法违规“非药品”给养殖水产品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所以正确辨识和采购“非药品”尤为重要。如确需使用“非药品”,一定要选择有正规备案号、标签说明书规范、有质量信誉保障的知名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采购没有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标注含预防和治疗功效,有效成分标注不规范、不具体,商品名具备治疗诱导性的产品。
(五)所有水产养殖投入品的采购发票、采购记录,苗种的自繁记录,自配饲料的原料采购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均应至少保存2年以上。投入品采购记录应至少包含产品名称、产品类别、购买数量、生产商、主要成分、主要功能等内容。
二、规范投入品储存
(一)养殖场所应设置专门的投入品仓库,场地宜干燥、通风和避光。饲料、渔药等投入品应分开独立存放。
(二)养殖场所只能存放法律、法规允许的渔药(兽药),不得存放违禁渔药或其他违禁化合物。渔药存放一般应按处方药、非处方药、“非药品”分类存放。渔药储存室应符合化学品存放场地的要求,需特殊储存条件 (如冷藏或冷冻)的药品,应配置专用的储存设备。
(三)每个养殖场所都应建立投入品购买及出入库台账记录,内容包括每种投入品的生产商、供应商、购买日期、购买量、使用日期、使用方式、使用量、剩余库存量等信息。鼓励使用电子台账。
三、规范投入品使用
(一)投入品的使用原则上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尽量先使用生产日期早的产品。
(二)水产养殖应按健康养殖相关规定,严格按标准使用投入品,并做好水产养殖三项记录(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
(三)投入品的使用,尤其渔药和“非药品”的使用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鼓励通过采取水质检测、药敏实验等措施,实施精准用药,实现用药减量。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的渔用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禁止使用未经备案和标注有预防治疗等兽药功能的“非药品”。
(四)投饵性成鱼养殖建议少施或不施肥料。必须施肥的情况下,要进行测水配方施肥,避免造成养殖水环境污染。
来源:湖北省渔业科技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