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几种“好使”的水产用药已被明令禁止,再用或要坐牢!

2020-10-10 10:04  

垄上水产纵四海,服务八方暖人心

“鱼要怎样预防疾病?可以用哪些药?哪些药又是绝对不能用的?”围绕养殖户关心的问题,顺德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多个镇街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班,详细解答养殖户的疑问,从养殖源头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并特别强调了四种停用兽药——氧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

这四种停用兽药同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抗菌谱广、抗菌能力强、组织浓度高、与其他抗菌药物无明显交叉耐药性、不良反应等,广泛用于水产养殖鱼病防治。

这么“好使”的药物为什么停用呢?原来这四种兽药的危害不容忽视——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要求,自2015年12月31日起,停止生产用于食品动物的氧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更明确规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农产品,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氧氟沙星、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这四种停用兽药的农产品不仅不能流向市场销售获利,生产者还要面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轻则罚款,重则入刑。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及其他化合物的,或者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的,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的,或者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和底质改良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提醒,农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要合法合规地使用兽药,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可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来源:珠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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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虾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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