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标准 破坏耕地严重者将追究刑责

2020-10-27 08:50   长江日报  

为规范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工作,打击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日前,长江日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湖北省地方标准《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正式发布。对破坏耕地行为,湖北有了自己的鉴定标准。

据悉,根据该标准规定,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破坏损毁耕地认定。

在耕地上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在耕地上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破坏原有耕地的土壤结构和物理形态;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在耕地的地下空间开展建设活动,导致土体分裂破碎、发生位移和变形、向下陷落形成塌陷坑;耕地受到污染物侵入,重金属元素含量升高,pH值和微生物生存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土壤理化性状恶化;以及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或者土壤污染的其他破坏类型。

按照该标准的规定,耕地破坏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级破坏”“二级破坏”“三级破坏”三个等级。当破坏程度达到“二级破坏”或“三级破坏”时,可判定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标准由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华中农业大学共同制定,是全国范围内首家以地方性标准出台的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技术规范。该地方标准的出台,为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使鉴定工作更有序、更科学、更规范。

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在生活中,如果发现了以上破坏耕地的行为,可拨打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36,还可通过12336微信公众号、邮箱whsnclzgd@163.com进行举报。

图文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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