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用药技术指导原则

2022-08-01 10:57  

守法用药、安全用药、精准用药,水产养殖用药的规范化对有效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疾病,进一步推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化,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绿色高质量发展,促进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规范水产养殖用药行为,也使广大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更好地指导水产养殖生产,我们组织编写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技术手册》供大家掌握。

第一节渔药的定义、分类及特点

一、定义、分类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批准的水产养殖用兽药——这是规范性文件正式命名(下文中简称渔药),主要包括:12种抗生素、16种驱虫和杀虫剂、1种抗真菌药、25种消毒剂、53种中药材和中成药、8种疫苗、2种维生素类药、6种生物制品、2种其他类。

二、特点

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尽管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渔药有其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产养殖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用于水产养殖用兽药与(畜禽用)兽药以及与人药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在渔药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水产养殖动物用药物,国内外对渔药的研发及应用主要集中于此。渔药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体,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施放在水中(针对的是养殖动物的群体性),因此,其药效受水环境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如水质、水温等,这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的较大差别之一。

第二节渔药购买

一、采购原则

须购买符合《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规定的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渔用药物及饲料添加剂。二、严格遵守兽药处方制度非处方药(如消毒剂、中药材和中成药、疫苗、维生素类药、生物制品类等)可以直接从渔(兽)药经销商处购买,对于处方药(如抗生素类、部分驱虫和杀虫剂类)在购买时凭执业兽药师开具的处方。

三、采购地点

渔药的采购应到持有国家经营许可证的渔(兽)药经营单位购买。

第三节鉴别假、劣兽药必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四)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五)变质的;

(六)被污染的;

(七)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建议养殖者不要盲目听信部分药厂的推销和宣传。凡是称其产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必须有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注册证号)和二维码标识。没有批号的,依法应按照假兽药处理。使用假、劣兽药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第四节渔药运输

一、运输或携带前,必须了解药物的理化性质(见附件1),预知药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注意防潮、防爆与防火。

二、渔药在运输时最好使用单独或专用运输工具,不与人、畜禽、食品混运。

三、禁止混装不同类型的渔药,尤其是液体和固体渔药。

四、运输生物制剂时要注意温度,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运输。一般来说,灭活菌、血清、诊断液在2-15℃条件下运输;活菌苗和弱毒疫苗在不超过10℃条件下运输;并避免阳光照射,即使是短途运输,也必须将疫苗存放在低温的广口保温瓶中。

第五节渔药贮藏

一、所购买的渔药尽可能在近期内使用,避免长久存放。超过有效期的渔药应予以销毁。

二、贮藏时注意渔药本身的理化性质及其成分与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空气、光线等)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并进行密闭、避光、低温以及上架、入柜分别贮藏,避免发生“错药”事故和安全隐患。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15年版》所规定的条件或渔药产品说明书上的说明进行贮藏,特殊情况下也可因地制宜地分类贮藏,做到科学、安全、合理。

四、贮藏渔药的容器要符合以下条件:

1.密闭。将容器密闭,防止尘土和异物混入,如玻璃瓶、纸袋等;

2.密封。将容器密封,防止风化、吸湿、挥发或异物污染;

3.遮光容器。是指棕色、金属或铝箔袋等无色玻璃容器及其他适宜容器。

五、要注意保藏的条件,如温度、干燥等。一般来说,“阴凉处”是指温度不超过20℃、且避光且的条件、。“冷处”是指温度在2-10℃条件。“干燥处”是指相对湿度在75%以下的通风处。

第六节渔药的选用

养殖者应根据所养殖对象的病种和渔药说明书来选用渔药或饲料添加剂,所选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附件2)的规定,不得选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附件3)。在选用渔药前,首先对疾病进行诊断,然后从药物、病原、环境、养殖动物本身和人类健康等方面考虑,准确选用渔药。

诊断水生动物疾病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采样

1.发病水生动物选择患病而尚未死亡或刚死亡不久、症状又比较典型的个体作为诊断检查的对象,且不少于3尾;对不能立即确诊的疾病应保存好样本,可用固定剂和保存剂将患病动物的全体或部分器官组织或病原体进行固定和保存,以便作进一步的诊断。

2.发病养殖水样在发病水生动物取样的同时,采取发病动物养殖水样,并立即分析。

二、观察与调查

1.养殖的种类、来源、规格、质量状况和放养密度等。

2.放养之前养殖设施及器具的消毒剂种类、质量、用量和方法等。

3.投喂饲料的种类、来源、投饵方法、投饵量及残饵的清除情况等。

4.水生动物饲养管理情况。

5.有关的环境因子,如水源、水质、水温、底质、养殖水面周围的农田施放农药的情况等。

6.观察发病和未发病养殖设施中同类和异类水产养殖动物的活动情况,如游动、摄食、栖息等。

7.发病情况和曾经采取过的防治措施,包括发病时间、发病动物、病证与病情、死亡情况、采取的措施等。

8.发病养殖设施的面积、结构、土质、水深、水色、透明度、进排水系统情况及有无气泡上浮等。

三、病原鉴别

1.目测检查

1)肉眼观察患病水产养殖动物体及患病器官(包括鳃)的颜色有无变化,有无炎症、充血、出血、贫血、肿胀、溃疡等病理变化,有无异物附着以及患病个体生长阶段和发育程度。

2)肉眼观察患病水产养殖动物体有无真菌或寄生虫寄生,如发现有寄生,应进行种类鉴定。

2.显微镜观检

1)用镊子刮取皮肤、鳍、鳃等外部器官的粘液,或取其一部分患病组织,制成水浸片后用显微镜检查,查找病原并注意患病组织的病理变化。

2)观察有无真菌或寄生虫寄生,如发现有寄生,一般可从病原体形态上作出鉴定。

3.解剖检查

1)目检解剖内部器官,先肉眼观察内部各器官组织的颜色和形状有无变化,有无炎症、充血、出血、肿胀、溃疡、萎缩退化、肥大增生、体腔积水等病理变化,有无寄生虫及其包囊。

2)镜检:镜检各器官组织,首先从心脏抽取血液镜检,然后刮取体腔或其他器官腔中的粘液检查,对于肝脏、肾脏等实质性器官可取一小块组织用压片法检查,并注意有无病理变化和病原。

4.病理切片检查

取一小块患病组织或器官,经固定、脱水、包埋等程序处理后,将样品切成极薄的小片,再用相应的染色方法染色,以显示不同细胞和细胞的变化,然后进行光学显微镜检查(进一步观察需用电子显微镜)。

5.PCR仪检测

PCR仪检测技术已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推荐为对虾病毒病的诊断方法之一,对虾白斑综合征等病毒性疾病以及其它已建立了PCR诊断技术的水生动物的疾病可用此方法进行诊断。

6.核酸探针检查

目前已有IHHNV、BPV、HPV等病毒的核酸探针杂交技术检测法可供检测。

7.免疫学技术检测

如血清中和试验、免疫荧光、酶联免疫检测等技术可供选用。

8.药敏试验检测

对可能由细菌引起的疾病,可通过病原分离、培养、鉴定、人工感染等试验后,再进行相应的药敏试验检测。

四、多病原引起的疾病

按病原数量的多少和危害性程度确定致病的主要病原,然后对症治疗。

五、选药原则

1.有效性

首先要看某种药物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一般以给药后死亡率的降低情况作为确定疗效的主要依据,另外,还必须从摄食率、增重率、饲料效率等方面与对照组进行比较,并以病理组织学证明治愈效果为依据。

2.安全性

在选择药物时,既要注意其疗效,又要注意其不良反应。虽然有的药物非常有效,但因其对养殖动物毒副作用较大或对人具有潜在的危害而不得不被禁止使用。

3.方便性

医药和兽药大多是直接个体用药,而渔药除少数情况下使用注射法和涂擦法外,大部公情况下是间接地群体用药,投喂药饵或将药物投放到养殖水体中进行药浴。因此,操作方便和容易掌握用法用量是选择渔药的要求之一。

4.经济性

从两方面考虑:①临床用药经济分析。要分析用药后,养殖动物病害能否治愈;治愈后,养殖动物生长的快慢,产品品质,销售价格等,确定用药的经济性。能够不用药最好不用药。②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水产养殖具有广泛、分散、大面积的特点,总体药量较大,尤其是药浴法用药,应在保证疗效和安全性的原则下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

六、给药途径选择

1.口服法

口服法用药量少,操作方便,不污染环境,对不患养殖动物不会产生应激反应等。此法常用于增加营养,病后恢复及体内病原生物感染等,特别是细菌性肠炎病和寄生肠虫病。但其治疗效果受养殖动物病情和摄食能力的影响,对病重和失去摄食能力的个体无效,对滤食性和摄食活性生物饵料的种类也有一定的难度。

2.药浴法

按照药浴水体的大小可分为遍洒法和浸洗法;根据药液浸泡的浓度和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瞬间浸泡法、短时间浸泡法、长时间浸泡法、流水浸泡法。遍洒法是疾病防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浸洗法用药量少,操作简便,可人为控制,对体表和鳃上病原生物的控制效果较好,对养殖水体的其他生物无影响,是目前工厂化养殖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在人工繁殖生产中,从外地购买的或自然水体中捕捞的亲鱼、亲虾、亲贝及其受精卵等也可用浸洗法进行消毒。

3.注射法

鱼病防治及催产上常采用的注射法有两种,即肌肉注射和腹腔注射法。此法用药量准确、吸收快、疗效高(药物注射),预防(疫苗、菌苗注射)效果好等,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操作麻烦,容易损伤鱼体。合适对象是那些数量少又珍贵的种类,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亲本。治疗细菌性疾病用抗生素类药物,预防病毒病或细菌感染用疫苗、菌苗等。

4.涂抹法

具有用药少、安全、副作用小等优点,但适用范围小。主要用于少量鱼、蛙、鳖等养殖动物以及因操作、长途运输后身体受损伤或亲鱼等体表病灶的处理。适用于皮肤溃疡病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伤。

5.悬挂法

用于流行病季节来到之前的预防或病情轻的场合,具有用药量少、成本低、简便和毒副作用小等优点,但杀灭病原体不彻底,只有当鱼、虾游到挂袋食场吃食及活动时,才有可能起到一定作用。目前常用的悬挂药物有含氯消毒剂、硫酸铜、敌百虫等。

第七节渔药使用

一、渔药使用须遵循的原则


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六个不用”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物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规定的上述药品以外的“禁用渔药”,如:环丙沙星、红霉素等,不属于动物食品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以及其他化合物。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兽药(截至2020年6月30号)

二、渔药剂量

1.给药剂量按渔药制剂产品说明书为准;

2.口服给药的剂量常以主动摄食的水生动物的体重(mg/kg)而确定,还要考虑养殖动物的摄食率,计算饵料中应添加的满药物剂量;

3.药浴或全池泼洒给药则按养殖水体体积计算给药剂量,还需要考虑池塘中各种理化和生物因子的影响,诸如pH、溶解氧、水温、硬度、盐度、有机质和浮游生物的含量等;

4.挂袋(篓)给药时,药物的最小有效浓度必须低于水产动物的回避浓度;

5.注射法给药时,按照注射个体的重量计算出给药的剂量。

三、给药时间的确定

1.通常情况下,当日死亡数量达到了养殖群体的0.1%以上时,就应进行给药治疗。

2.给药时间一般常选择在晴天上午11时前(一般为9︰00-11︰00)或下午3时后(一般为15︰00-17︰00)给药,因为这时药生效快、药效强、毒副作用小。

3.最适给药时间的确定应考虑以下方面:

1)渔药理化性质

多数渔药在遍洒给药过程中都要消耗水体中的氧气,因而不宜在傍晚或夜间用药(某些有氧释放的渔药除外,如过氧化钙、双氧水等);外用杀虫剂不宜在清晨或阴雨天给药,因为此时用药不仅药效低,还会造成水生动物缺氧浮头,甚至泛池。

2)天气情况

池塘泼洒渔药,宜在上午或下午施用,避开中午阳光直射时间,以免影响药效;阴雨天、闷热天气、鱼虾浮头时不得给药。

四、选择给药途径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1.患病动物的生理、病理状况

对于患病严重的鱼池,病鱼停止摄食或很少摄食,应选择全池遍洒、浸浴法等给药方法,避免使用投喂法、挂袋(篓)法;一些体表患有溃疡、伤口感染等病灶的,特别是亲鱼、龟、鳖、蛙类,可用涂抹法给药。

2.病原体的种类

由细菌、病毒和体内寄生引起的疾病,可用口服法、挂袋(篓)法、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浸泡法给药;由体表寄生虫引起的疾病可用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浸泡法给药。

3.药物的理化性质与类型

不同药物的水溶性不同,除杀虫药物外,能溶于水或经少量溶媒处理后就能溶于水的药物可采取拌饵口服投喂法、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挂袋(篓)法;杀虫类药物可用全池遍洒、浸浴法、挂袋(篓)法;疫苗、亲鱼催产激素使用可采用注射法(疫苗还可根据免疫对象选用浸浴法、喷雾法甚至口服法)。

4.治疗目的

1)口服法适用于病后恢复以及内脏器官疾病的防治,患病动物病情严重时不宜采用;

2)遍洒法用于杀灭体表、鳃部及水中病原体,通常在养殖池、器具消毒、杀灭敌害生物、苗种培育阶段使用,但用药量较大,使用不慎时易发生中毒死亡事故;

3)浸浴法用来杀灭养殖动物体表及鱼鳃部寄生的病原体,一般只作转池或运输前后的预防消毒用,但不能杀灭水体中的病原体,浸浴法较易损伤鱼体;

4)注射法对细菌性、病毒性疾病都可防治,适用数量少又珍贵的种类,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亲本疾病防治;注射法费工费时,特别是在鱼小数量多的情况下,一般不宜采用;

5)涂抹法主要用于某些鱼、蛙、鳖等养殖动物,皮肤溃疡病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伤等体表病灶的处理,但易使药液流入鳃部,致鳃坏死;

6)挂篓(袋)法用于摄食时杀灭养殖动物体表和鱼鳃部病原体,常用于预防或病情较轻时的治疗,挂篓(袋)法对病原体杀灭不彻底。

五、疗程的确定

1.疗程长短应视病情的轻重和病程的缓急以及渔药的作用及其在体内的代谢过程而定,对于病情重、持续时间长的疾病一定要有足够的疗程,一个疗程结束后,应视具体的病情决定是否追加疗程,过早停药不仅会导致疾病的治疗不彻底,而且还会使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2.一般来说,抗生素类渔药的疗程为5-7天;杀虫类渔药疗程为1-2天;采用药饵防病时疗程为10-20天,但不同的药物、不同的养殖对象和所针对的不同的病原体其疗程各不相同。如敌百虫治疗锚头鳋病时的疗程为5天,一般用2-3个疗程,每个疗程相隔5-7天;而用其治疗中华鱼鳋病时每个疗程只需3天左右,一般只需一个疗程。

六、渔药使用效果的判定

1.养殖环境改良剂。能使养殖环境主要指标改善50%以上为显效,10%-40%为有效,10%以下为无效。施药2天后,养殖水生动物生理活动应能恢复正常;

2.抗微生物药物与消毒剂。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

85%为有效;

3.杀驱虫药物。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同时还应考虑药物对寄生虫杀灭、虫体活力抑制、动物行为的变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渔用饲料药物添加剂。计算各组水生动物阶段增重、饵料系数、生长速度、成活率、活力指标及经济效益。一般认为其效果比对照组提高10%以上时为有效;

5.给药后若机体出现新症状,有可能为药物所造成的不良反应,应慎重判断;

6.养殖动物给药后病情恶化,死亡数保持治疗前的水平或超过治疗前的水平,则认定为无效。此时应进一步检查、诊断、分析原因,为继续治疗做出决定。若一时找不到适用的渔药,且用药后养殖效益分析处于亏损状态,影响水产品品质,此时应考虑停药,通过调节池塘理化状况来控制疾病的进一步蔓延。

七、治疗失败后的对策

1.对病原体的鉴定是否准确

对病原体的正确的分离和鉴定是进行对症治疗和选好药物的基础。当对病原体的鉴定出现错误时,就可能会造成选用药物的失准,治疗无效或失败,因此,应重新分离和鉴定病原体。

2.对病原体的鉴定正确而治疗失败

1)由耐药性致病菌引起的疾病:从患病的水产养殖动物体中分离出的病原菌,并进行药物敏感性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用对致病菌敏感的药物。特别是对于由于产生耐药因子而形成的的多种药物耐药性致病菌,要注意第二次用药选择。

2)致病菌的二重感染现象:最初致病菌对抗菌药物敏感的已被杀灭,但对所有的抗菌药有耐药性的菌株仍在繁殖,引起更为严重的感染或菌群失调。这种现象虽不常发生,但一旦发生后则很难治疗。对于发生二重感染的水产养殖动物,需要再次选择新的病原菌敏感药物作为紧急治疗用。

3)用药剂量和用药时间不足:若为节省用药成本或因其他原因而使得用药剂量不足或用药时间缩短,其结果是会导致药物在水产养殖动物体内不能达到清除或杀来致病菌的有效浓度,或不能彻底清除病原体所需要的维持有效浓度的时间,特别是对于只具有抑菌作用的药物更是达不到有效治疗的目的。因此,为获得理想的治疗效果,必须按药物说明书中规定的用量与给药方案使用药物。

八、改换渔药的原则

1.原使用渔药无效或效果不明显;

2.原使用渔药有效,但为避免病原产生耐药性或抗药性;

3.对病情进一步确诊,发现误诊或漏诊;

4.改用其他渔药后,可更有效的治疗或控制疾病;

5.改用其他渔药后,养殖效益在盈亏平衡点之上。

九、渔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不重视对病原体的诊断

由于大量渔药新品种不断投放市场,包括各种新型抗生素类新药,可选择的种类较多,再加上经验性治疗也有一定效果,因此,许多养殖生产者不太重视病原体的检测,而只是凭经验随意选用药物和治疗方法,导致选用药物不对症,这也是造成治疗失败的原因之一,要特别引起注意。否则,不但造成用药成本的上升,也会造成治疗时机的延误,从而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2.不了解病原菌的耐药状况

耐药性是指细菌与药物接触后,对药物的敏感性下降直到消失,致使药物的治疗效果下降致无效。细菌产生耐药性是对多数抗菌药物长期使用后必然产生的现象。随着抗生素类药物在水产养殖中应用数量增多和时间的延长,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菌对各种抗菌药物的敏感性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对养殖水域中致病菌对各种抗生素药物敏感性进行监测,及时了解致病菌耐药性的变化趋势,对于正确选用药物和确定各种药物的使用剂量都十分重要。

3.不重视提高水产养殖动物的免疫功能

药物对控制疾病虽非常重要,也是控制疾病的重要方法之一,但任何药物在治疗疾病过程中都不是决定因素。决定因素是水产养殖动物机体的免疫能力和抵抗力,即健康状况。只有在水产养殖动物机体存在一定免疫力和抵抗力时,辅以药物治疗的效果才会更好更快,药物才会发挥其治疗作用。因此,在治疗期间,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提高患病水产养殖动物的抵抗力和免疫力十分必要。具体有:

1)降低人为干扰。在水产养殖动物患病期间要尽量减少人为干扰,如捕捞操作、倒池、筛选分级分池、在池边进行其他活动等,防止因人工干扰而使其产生应激反应,从而降低抵抗力,加剧病情。

2)增加营养。在饲料中增加糖类、高蛋白物质、多种维生素及矿物质等,使水产养殖动物在食量下降的情况下,仍能满足机体的营养和能量需要,提高抗病力。

3)适当使用免疫激活剂。如在饲料中添加β-葡聚糖等具有免疫激活作用的物质,以激活水产养殖动物的自身免疫力。

4.不遵守休药期

渔药进入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后,均会出现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因药物的种类、使用时间、使用药物时的环境和养殖动物种类的不同,药物在水产养殖动物体内的代谢过程所需的时间长短也有所不同。因此,为保证养殖水产品的质量,保证消费者的食用安全,避免在水产养殖动物体内残留的药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每种渔药都有其相应的休药期。养殖生产者不得在休药期内上市养殖产品。

十、渔药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泼洒法

1)对不易溶解的药物应充分溶解后,均匀地全池泼洒;

2)室外池塘泼洒药物一般在晴天上午进行,因为用药后便于观察,高锰酸钾等对光敏感药物则在傍晚进行;

3)泼药时一般不投喂饲料,最好先投喂料饲后再用药;

4)泼洒药物应在上风处逐浙向下风处泼洒,以保障操作人员安全;

5)池塘缺氧、鱼浮头或浮头刚结束时不应泼洒药物,因为容易引起死亡事故;如池塘设有增氧机,泼洒渔药后最好适时开动增氧机;

6)池塘泼洒渔药后一般不宜人为干扰,如拉网操作、增加投苗量等,若要进行此类操作需待病情好转并稳定后进行。

2.浸浴法

1)捕捞患病水产养殖动物时应谨慎操作,尽可能避免患病动物受损伤,对浸浴时间应视水温、患病体忍受度及渔药使用说明书等灵活掌握;

2)由于浸浴时养殖动物的密度一般较大,浸浴的时间较长时要充气。

3)尽量减少因浸浴所产生的应激反应。

3.注射法

应先配制好注射药物,注射用具也应预先消毒,注射药物时要准确、快速、勿使患病水生生物受伤。

4.口服法

1)用药前应停食1-2天,使养殖动物处于饥饿状态或半饥饿状态,以便其最大限度地摄食药饵。

2)投喂药物饵料时,每次的投喂量应考虑同水体中可能摄食饵料的混养品种,但投饲量要适中,避免剩余。

5.悬挂法

悬挂所用的袋(篓)应置于养殖对象经常出没场所,如食台、塘边上风处等。悬挂所用渔药的总量不应超过该渔药全池泼洒的剂量,抗生素等药物不得用袋(篓)悬挂用药。

6.其他

1)在使用毒性较大的渔药时,要注意安全,避免人、畜、水生生物中毒;

2)化学药品配制一般应选用木质、塑料或陶瓷容器;

3)如发现用药后有异常反应时,应及时报告有关技术答员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注意排水和添加新水、增加充气量等。

4)混养池塘中使用渔药时不仅要注意患病对象的安全性,同时也要考虑选择的药物对未患病种类是否安全。

5)为了避免病原菌产生耐药性,还应根据药物的种类和特性,决定药物的轮换使用。

6)注意不同养殖种类、年龄和生长阶段的水生动物对渔药敏感的差异性。

7)不同的国际组织和国家对渔药的休药期和残留限量要求都有明确的法规或管理规定,而这些规定又经常不定期修改,所以,养殖者要经常关注这些变化。

8)用药时要注意温度、盐度的变化。通常药物的用量是指水温20℃时的基础用量,水温达到25℃以上时,应酌情减少用量,低于18℃时,应适当增加药量。

9)对特种水产养殖动物要慎重用药;产卵季节谨慎用药;池塘“转水”时禁止用药。

第八节渔药残留

一、禁止以下易引起药物残留的行为:

1.不遵守休药期;

休药期中“度日”是指水温与停药天数乘积,如某兽药休药期为500度日,当水温25摄氏度,至少需停药20日以上,即25摄氏度×20日=500度日。有休药期的水产养殖兽药有:抗生素、驱虫和杀虫药、抗真菌药。

2.用药剂量、给药途径等不符合规定;

3.仍继续使用在加工、运送或使用过程中受到药物污染的饲料;

4.使用未经批准的渔药;

5.未做用药记录。

二、养殖者对渔药残留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兽药残留检测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三、要遵守我国对水产品中渔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附件4);出口水产品的养殖,还应遵照出口到达国的相应规定。

第九节用药记录

一、用药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水生动物发病时间、症状、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用法用量、疗程、治疗时间和生产厂家等。

2.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如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

二、渔药使用记录应有专人负责,记录完整,建档保存。

三、渔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四、有休药期规定的渔药用于水产动物时,养殖者应能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确保水产动物及其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表1    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表格式

第十节  法律责任

一、无资格开据处方而滥开处方的,处1-5万元罚款;长期不按处方规定购买、使用渔药的,处1万元罚款;因此而给他人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在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原料药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渔药的,或者将人用药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责令其对水产养殖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1-3万元(包括3万元)的罚款;因此而给他人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养殖者不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罚款;因此而给他人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四、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水产养殖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渔药残留超标的水产养殖动物及其产品,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药物残留超标的水产养殖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销售额2倍(含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违法用药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其处罚执法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来源:湖北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编辑:刘昭恒

编审:谢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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