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5/ 2160—2023)1项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现由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4日
标准指出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水产养殖单位自 2024 年 12 月31日起执行,本文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渔业(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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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海上福州
编辑 | 黄俐琦
编审 | 刘友智 何聆溪 纪晶
监制 | 田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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