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畜禽生产监测!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发展中心联合发文

2024-09-19 17:23  

为贯彻落实《关于持续推进畜牧业稳增长促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农发〔2024〕28号)要求,及时、准确、全面掌握畜禽生产形势,加强形势研判和市场引导,促进畜牧业平稳发展,经省统计局审批同意(鄂统计函〔2024〕43号),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省农业发展中心办公室联合发文,就加强畜禽生产监测工作要求如下:

01 开展规模场生产监测全覆盖

在做好生猪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湖北智慧畜牧兽医+”系统开设规模场月度生产监测模块,从2024年9月起,按照《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要求,对蛋禽设计存栏≥5000只、肉禽设计年出栏≥10000只、肉牛设计年出栏≥50头、肉羊设计年出栏≥100只的养殖场开展监测全覆盖。各地应指导符合要求规模场于每月25-28日期间登录“湖北智慧畜牧兽医+”系统并完成本月存栏、出栏等基础生产信息填报。

02 启动规模以下养殖户定点监测

为更好掌握规模以下养殖户生产情况,从2024年9月起,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24〕44号)开展重要农产品生产月调度的县(市、区)名单,对县域内的每个乡镇各选择2个监测村,每月组织对规模以下养殖户调查,填写调查表(附件1),于每月25-28日在指定APP完成更新填报。各地要结合实际,择优选择定点监测村名单,原则上定点监测村3年内不得作出调整。

03 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规模养殖场监测和规模以下养殖户定点监测是在现有畜牧业监测体系上的重要补充。各地要在做好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省畜牧生产月调度等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开展此次监测工作,加强对畜牧监测工作领导,合理调配工作队伍负责推进监测工作,为监测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经费保障。请各地于9月30日前将《畜禽生产监测任务责任人信息表》(附件2)和《规模以下定点监测村任务信息表》(附件3)报送省农业发展中心备案。

加强分析研判

各地要结合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监测、畜禽生产月调度和此次开展规模场生产监测、规模以下养殖户监测等信息,加强信息数据间关联性、逻辑性、科学性分析,整体性提升监测数据质量。要结合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督促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真实、客观报送生产信息,履行检疫申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主体责任。

加强数据抽查

县级和乡镇畜牧部门要加强对数据的监测分析和复核校正。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发展中心按照全省畜牧业稳增长促发展联络指导工作要求,分片区指导各地开展畜牧业生产监测工作,并会同市级畜牧部门加强对各地数据的抽查、核查,对发现从源头上把关不严、数据不实、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来源 | 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

编辑 | 李金霞

编审 | 刘友智

监制 | 田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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