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混用要注意 盲目使用危害大

2019-02-28 17:22   黄冈市农业局  

在农业生产中,为了提高病虫害的防治效果,减轻工作强度,通常将多种产品混配使用。科学合理地进行农药混配,可扩大防治范围,提高药效,减少防治次数,延缓害虫产生抗药性,但如果混用不当,会失去药效,甚至造成意想不到的危害,如何实现科学合理用药至关重要。

一、农药混用时应遵循的要求

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化肥进行混合时,必须遵循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不破坏物理性状。混合后,能保证正常药效或增效,保持原有的物理性状,以免出现乳化性、悬浮率降低、分层、絮结、沉淀、有效成分结晶析出等现象。二是不发生不良化学反应。混合物之间不发生不良化学反应如酸碱中和、沉淀、水解、碱解、酸解、盐析或氧化还原反应等。三是不发生减少毒性和残留活性。混合物不会对果树及产品产生毒害作用。农药混合后,要求不增加毒性,保证对人畜安全,中等毒性农药与低毒或低残留的农药混用,可降低毒性或残留,减少果品中农药残留量。四是使用方法尽可能一致。混合物中各组分在药效时间、施用部位及使用对象都较一致,能充分地发挥各自的功效。

二、科学合理混用农药的注意事项

1、农药与农药混合方面

农药与农药混合是个较复杂的问题,并非所有的农药都能混合,在混合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同酸碱度的农药不能混用。在碱性条件下,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醋类杀虫剂,福美双、代森环等二硫代氨基甲酸类杀菌剂易发生水解或复杂的化学变化,从而破坏原有结构。二是有机硫类和有机磷类农药不能与含铜制剂的农药混用。如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类杀菌剂、盐类除草剂与铜制剂混用,因与铜离子络合,而失去活性。三是微生物源杀虫剂和内吸性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杀菌剂混用。四是乳油或可湿性粉剂混用,要求不出现分层、浮油、沉淀等现象。五是应避免混合物出现药害,混合物组成中有效成分的化学变化,可能产生药害,例如石硫合剂与波尔多液混用可产生有害的硫化铜,也会增加可溶性铜离子含量;敌稗、丁草胺等不能与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杀虫剂混用。

2、农药与化肥混合方面

固体农药、化肥一般可直接混用,固液混合或液液混合则应先考虑混合后可能发生的变化。混合后,施用时间与施肥深度须考虑到肥效和药效的充分发挥。药、肥混合物作基肥施用时宜浅。肥料与农药混用后,由于施肥要求与农药的防病、治虫和灭草的要求常不能完全统一,因而目前以化肥为载体的农药主要是各种除草剂,杀虫剂较少,杀菌剂则更少。一是碱性农药如波尔多液、石硫合剂、松脂合剂等不能与碳酸铵、硫酸铵、硝酸铵、氯化铵等铵态氮肥或过磷酸钙混合,以免产生氨挥发或产生沉淀,从而降低肥效。二是碱性化肥如氨水、石灰、草木灰等不能与敌百虫、乐果、速灭威、甲胺磷、甲基托布津、井岗霉素、多菌灵、叶蝉散、杀虫菊酯类杀虫剂等农药混合使用,否则会降低药效。因多数有机磷农药在碱性条件下会易发生分解失效。三是化肥不能与微生物农药混合,因为化学化肥挥发性、腐蚀性强,若与微生物农药如杀螟杆菌、青虫菌等混用,易杀死微生物,降低防治效果。四是含砷的农药不能与钾盐、钠盐等混合使用,例如砷酸钙、砷酸铝等若与钾盐、钠盐类化肥混合,则会产生可溶性砷,从而发生药害。在所有的肥药混合使用中,以化肥与除草剂混合居多,杀虫剂次之,而杀菌剂较少。

3、植物生长调节剂与农药、化肥混合方面

鉴别植物生长调节剂能否与其他农药、化肥混合,其最简单的方法是将农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与农药或化肥放到同一个容器内进行混合,并制成溶液,如果没有浮油、絮结、沉淀或变色、发热、产生气泡等现象发生,就表明可混合使用。

这里提醒种植户,在混用农药前要多咨询农业专家,不要将多种农药产品混合使用,以免在混用农药时,因不了解每种农药的性质以及农药之间混用的科学性,降低药效甚至产生药害,最后影响到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作者:任平)

来源:黄冈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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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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