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刘肖杨、钟继珩拒服兵役
处罚通报
刘肖杨,男,2001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20010517XXXX,干河街道许坝村人。
2018年9月,经我市征兵办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批准入伍至武警云南总队服役。刘肖杨自入营后第三天开始思想比较波动,多次提出不愿继续服役,思想消极,情绪波动,对简单的适应性训练消极应付,管理上对班长的要求“软抵抗”,自我要求不严,同时还存在与家人电话沟通时哭闹、以死相逼等极端表现,经部队干部骨干、市办两级征兵工作人员、刘肖杨父母反复做其思想工作收效甚微,其拒服兵役态度强硬,并于2018年9月19日、10月6日两次提交书面离队申请,离队态度坚决,并表示自愿接受除名处分及承担相应的后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18年11月8日,经武警云南总队研究决定给予刘肖杨除名处分。
钟继珩,男,2000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20000617XXXX,郭河镇镇郊村人。
2018年9月,经我市征兵办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批准入伍至73集团军服役。钟继珩自入营后,不适应部队严格管理,训练怕苦怕累,个人强烈要求回家,经部队干部骨干、市镇两级征兵工作人员、钟继珩母亲等多次做其思想工作,但钟继珩态度坚决、拒服兵役。钟继珩先后于2018年9月19日、23日、24日、26日四次提交书面离队申请,离队态度坚决,并表示自愿接受除名处分及承担相应的后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2018年10月26日,经73集团军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钟继珩除名处分。
刘肖杨、钟继珩拒服兵役行为,挑战法律权威,严重干扰征兵秩序,为切实维护兵役制度的严肃性,警示教育社会适龄应征青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湖北省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刘肖杨、钟继珩2人做出如下处罚:
1.对刘肖杨、钟继珩各处以3万元罚款,分别由干河街道办事处、郭河镇政府执行,罚款上交财政,列支征兵工作经费款项。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市公安局将刘肖杨、钟继珩2人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3.市人社局不得将刘肖杨、钟继珩2人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4.市教育局两年内不得为刘肖杨、钟继珩2人办理升(复)学手续;
5.将刘肖杨、钟继珩2人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由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6.刘肖杨、钟继珩2人拒服兵役行为处罚起始时间以部队除名时间为准,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今后,在我市征集送入部队的兵员中,凡出现拒服兵役人员,一律依法予以严惩。
仙桃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2019年4月18日
来源:仙桃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仙桃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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