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助推生态修复
增殖放流保护汉江
5月13日,一场特别的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在汉江宜城段太平处举行,被告人李某某现场投放大于1.5千克成体鲤鱼80千克、大于2厘米鲤鱼鱼苗300000尾。此案是宜城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宜城市首例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8日晚,李某某驾驶自家无证渔船在汉江宜城段太平处(属禁渔区),将电靶子(一种电打鱼渔网)下到汉江河内,驾船拖行,达到电渔效果。李某某在汉江河内持续用电靶子电鱼约两个小时,电到20公斤鱼。次日凌晨被宜城市水产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汉江宜城段的全面禁渔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湖北省水产局《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将导致渔业资源严重破坏、物种数量减少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李某某在禁渔期内到禁渔区电捕鱼,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掠夺性捕捞,严重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影响汉江生态平衡。
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对其送达起诉书后,李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法庭申请自愿履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义务。
宜城法院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司法保护机制,通过创新裁判方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生态修复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督促被告人主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承办法官对此次放流活动进行了全程监督,检察官、渔政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群众在现场进行了见证。
增殖放流,及时修复
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李某某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李涛介绍,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汉江宜城段的全面禁渔期。此间禁止在汉江开展所有捕捞作业,特别是使用电、毒、炸鱼等掠夺性捕捞的恶劣行为,一经查实,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外,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渔民不要利欲熏心,铤而走险将得不偿失。
来源:宜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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