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湖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湖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在就业技能培训对象方面涵盖了“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困难家庭、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服刑人员等类型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单位或职工个人凭培训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意见》提出,企业应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方式,提升职工技能水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企业职工利用生产时间或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完成企业规定培训的,视同正常出勤。
据介绍,湖北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连同该《意见》,基本形成促进湖北省技能人才振兴、技能强省建设的政策体系。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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