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的出现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普通大众也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购买自己心仪的汽车。同时买车对普通百姓也是一件比较重大的事情,经过在4s店精心挑选车辆,再办理贷款手续、行车证等手续后,终于可以上路驾驶了,不料没开多久车子出了问题,还险些造成车祸,事后找销售公司理赔,但双方协商不成,这可怎么办?
案例回顾:
2016年2月1日,余先生在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英路揽胜2993CC越野车,在货物进口证明书等文件中,显示车辆品名及型号均为英路览胜2993CC越野乘用车,产自英国。余先生本以为可以舒舒服服开上新车,体验全新的驾驶感,没想到,车才开了两个多月,就开始出现问题。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期间,余先生购买的这辆车4个轮毂相继多部位发生开裂,他多次前往4s店维修,无奈还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最后来到销售公司更换了4个19寸轮胎轮毂,以及车身漆面镀金,支付了6000元。2017年5月3日,余先生开着这辆越野车在沪渝高速公路行驶,先出现D档报警,随后发动机自动熄火,险些造成事故。余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这辆越野车存在质量问题,再与销售公司协商不成,遂将该销售公司告上汉阳区人民法院。
律师解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以上法条可知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应返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承担商品价格3倍的赔偿款。本案经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涉案汽车经鉴定存在质量缺陷,法院判定销售公司隐瞒涉案汽车的质量缺陷,仍将汽车卖给消费者,存在消费欺诈,销售公司不仅要返还余先生购车款121万元,并赔偿余先生三倍购车款363万元及其它经济损失共3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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