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支付令?有借条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2019-06-12 15:35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债务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的案件,债权人可不通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追讨债务,该种简单便捷的方式取得执行依据及时实现债权的方式常见于追索劳动报酬、追索物业费、民间借贷追索欠款、金融机构讨要贷款及逾期利息等。

一、 什么是支付令?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催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简便的程序,而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的申请,是指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人民法院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称为申请人,被请求履行义务的债务人称为被申请人。

二、 支付令有哪些好处?

(一) 程序简单

督促程序作为非诉程序,因法院仅形式审查,并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因此,相比较诉讼程序,从申请支付令到取得执行依据的程序相对简单,时间较短。

(二) 成本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支付令的申请费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只需补交案件受理费即可,也即原来交纳的支付令申请费可以抵扣进入诉讼后的案件受理费。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三) 中断诉讼时效

申请支付令,不管是否成功,都能实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且不影响诉权行使、维权成本较小。而且诉讼时效并非从申请之日重新起算,而应当从驳回申请或裁定终结程序之日起算。

三、 支付令有哪些弊端?

(一) 申请易被驳回,程序易被终结

1、 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查发现有如下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1)当事人不适格;2)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合法;4)债权来源不合法;5)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

2、 有如下情形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3)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因为法院仅形式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无异议,如果双方对此有异议,那就转为诉讼程序,因为督促程序不解决争议。

(二) 对抗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经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其中第四款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也就是说申请支付令后,就不能申请诉前保全,当然也不能另案起诉。所以,如果确定要申请诉前保全,就要考虑是否申请支付令。

四、 支付令和诉讼程序的衔接?

支付令失效后,案件自动转入诉讼程序。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而申请人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后7日内提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而未提出的,则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明确提出不同意起诉情况下,管辖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解决。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五、 支付令的被申请人如何确定?如何执行支付令? 

支付令的申请人只能是债权人,而被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吗?不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也可以列为被申请人。

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与连带保证责任人一并承担债务或单独要求债权人或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因为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其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是相等的。

而一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其对债权人承担清偿义务有前提条件,也就是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情况下才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清偿义务。况且,如果将一般保证人作为被申请人,这就导致了义务的不确定性,与支付令的非诉性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前提条件相悖。因此,一般保证人不能直接作为被申请人。

而物权担保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其本人并不负有直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亦无权要求物权担保人清偿。债权人仅能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支付令是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显然其对担保物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不属于支付令的范畴,这也不符合支付令的立法目的。因此,支付令的被申请人对象不应当包含物权担保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也就是说支付令生效后,其作为执行依据与判决书无异,申请执行和适用的执行程序与判决书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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