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既能陪伴自己还能生活增添生活乐趣,街道公园遛狗的人也屡见不鲜,但这背后隐藏着一定的隐患。前不久,杭州一孕妇便在微博上控诉,因某一“网红”没有牵绳的狗吓到了自己,她应激性地将狗推开,却引来该“网红”与其母亲的殴打致该孕妇流产。
事情真伪暂且不论,不禁让人反思一个社会问题——养宠规范。我国现今对饲养宠物的规范主要通过地方各自的法规规章,尚未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侵权责任法》是目前与饲养宠物关联最为密切的法律,其中第十章规定了动物饲养责任,应当得到养宠人的重视,主要相关规定如下:
1、我国动物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要求有过错的要件存在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即只要有损害的发生,被侵权人就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损害。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采取安全措施,无免责事由。
3、如果饲养的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形,也无免责事由,加强了危险性宠物主人的责任。
4、“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失去了对自己饲养宠物的实际控制,也要对其承担责任,但如果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宠物重新被他人收养,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无需再承担责任。
本文仅仅总结了《侵权责任法》中的关于养宠的注意规定,当然饲养宠物的大家的责任不仅如此,还应当充分了解各地规定,做到文明养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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