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湖北所有村、社区都将有“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2019-07-25 09:14   长江云   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胡芳 刘庆志 通讯员 范长林 陈文兵

近日,湖北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文明办、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提升我省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意见指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如《潜山村村规民约》《花园桥社区居民公约》等;正文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表述形式;审议主体为村(居)民会议;日期为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日期和实施生效的日期。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体现正面倡导和负面约束两方面的内容,针对违反的情形,会提出适当、合理的惩戒措施。

正面倡导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遵守村庄(社区)规划,共同建设幸福美好家园等。(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活秩序,爱护公共设施,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实行垃圾分类,文明饲养宠物,规范养犬行为等。(3)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科学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综合利用秸秆等废弃物,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生活更加富裕、乡村更加美丽宜居。(4)建设平安乡村(社区)。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群防群治,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5)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尤其要保障妇女在村(社区)民主参与、文化教育、劳动与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益或者权利等。(6)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矛盾纠纷等。(7)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扶危济困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育新风、婚事新办,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负面约束主要是针对本地区、本村(社区)存在的以下突出问题提出抵制、约束要求。(1)婚丧陋习、天价彩礼、滥办酒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2)孝道式微、薄养厚葬、老无所养。(3)好逸恶劳、“等靠要”、懒汉行为。(4)乱养和放养犬类。(5)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6)逞强斗狠、涉黑涉恶、“黄赌毒”“盗抢骗”及“食药环”违法犯罪、参加封建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等。

村、社区除制定综合性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外,还可以就某一项具体事务制定单项性规范。村(居)民小组、自然村、住宅小区、楼栋可以依据本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结合实际制定“组规”“村落公约”“小区公约”“楼栋自治公约”等。

意见明确到2020年6月底,全省所有村、社区制定或者修订并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此后,适时修订完善,形成抓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的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指导规范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作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要建立党委组织部门、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协调机制,抓好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利用公开栏、宣传单、微信群等多种形式,通过解释答疑、意见反馈、集体签名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发动,提高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知晓率和执行率,形成“我制定、我承诺、我遵守”的良好氛围。

来源:湖北广电融媒体记者 胡芳 刘庆志 通讯员 范长林 陈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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