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4日,杭州发生一起让人痛心的意外事故。一名怀孕了7个月的孕妇晚上下车时,失足掉进窨井内,她的丈夫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但是由于井太深,救援措施有限且消防队员赶到现场需要一定的时间,她和腹中的胎儿被救上来时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最终都不幸离世。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将小区内的整个物业服务交给物业公司打理。那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对合同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共用设备设施等负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责任。
在此次发生在杭州某小区的意外事故中,窨井位于小区公共道路上,其性质属于该小区公用附属设施,因此,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其管理人应为小区物业公司。据小区居民称,5月份该小区的居民就发现这个窨井盖有问题,而物业一直没有采取有效的维修措施,甚至连明显的指示牌或者警示标志都没有。而该小区物业经理表示,事发窨井盖确实在今年5月有过破损的情况,可是他们在发现后一两天内就进行了更换,而且他们有完整的更换记录,同时,实事发地那里位于消防登高点,是不允许停车的,所以并不能排除是死者丈夫在停车时压到了窨井盖,使井盖掉落才发生了事故。
此次事故中,如果物业公司对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或设置警示标识等必要防范措施,那么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和管理瑕疵,对于该名妇女及其腹中胎儿的死亡,物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具体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则需要该公司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并由审判机关进行最终认定。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笔者在无讼案例上检索“窨井”、“死亡”、“小区”等关键词,发现在我国仅仅是发生在小区内的,因窨井故障而死亡的案例就有107例(还有未公示的),数字触目惊心。小区在大家的日常生活领域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物业一定要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否则不仅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商业信誉、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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