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太无知啊。没赚到一分钱还背了个罪。”近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庭上被告三人后悔不迭。
记者了解到,三个中有两人是父女关系。事情发生在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兴山县山林中发现一只动物,“以为是野山羊”,虽然已经是死的,但想着也许能卖点钱,陈某随即联系居住在附近乡镇的女儿陈某平帮忙出售。被告人陈某平、向某通过电话联系,将该“野山羊”谈好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收到“野山羊”的谢某发现,这只长得像羊的动物已经腐烂,于是,谢某于2019年1月将该“野山羊”退给了陈某平。
卖不了钱又腐烂了,陈某平、向某于是将该动物扔到家附近的水沟,没想到被人发现。后经宜昌市夷陵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该“野山羊”为斑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斑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全案定罪量刑证据,对被告人向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某平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我现在已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希望其他的村民以我为戒,不出售、不购买、不食用国家保护动物。”陈某平说。
经办此案的法官解释: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的作用及其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受到广泛重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发展,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名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只要是被列为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即使不是捕猎动物活体,只是收购、出售死体及其制品也触犯刑法。
来源:楚天都市报(记者周萍英 通讯员谢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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