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针对大学生放贷、巧立名目骗取费用、催收全款漫天要价、实施“软暴力”恶意讨债......9月13日,咸安法院对辖区首起校园“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对被告人王某、邓某豪、覃某川等7人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相应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君以诈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咸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邓某豪、覃某川在武汉市某写字楼设立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放贷的“花啦分期”工作室,共同制定投资、资金流转、有偿中介、逾期催收、费用分摊、利润分配、激励机制等规约,纠集被告人杨某、艾某、张某芦、付某瑞、李某君等人形成结构稳定、分工明确,以“民间放贷”为名,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敲诈勒索和诈骗钱财的校园“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8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王某为首要分子,全面负责“花啦”工作室的“业务”,以邓某豪、覃某川为主犯,负责放贷资金的出资和处理日常事务,三人安排杨某、张某芦、艾某负责接待、初审、催收工作,李某君负责 “花啦分期”工作室财务,经手资金交割和数据统计,付某瑞参与推广拉客源及配合催收。
该集团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12日先后与51名被害大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捏造还款保证金、手续费、审核费、中介费等变相克扣借款本金、设置苛刻还款周期,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假借催收“全款”(不考虑已还本息,仅凭合同应还金额外加违约金和催收费)漫天要价,以败坏名声、告诉父母、起诉相威胁,采用频繁“约见”、“招见”对被害人进行滋扰、控制的“软暴力”手段,共计勒索13名大学生及其家长钱财11.9万余元;以口头许诺按期还款可退还还款保证金和捏造审核费、中介费、手续费等收费项目的欺骗手段,在放款时先予扣除还款保证金及各种费用,共计骗取39名大学生及其家长财物13.4万元。
咸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邓某豪、覃某川等8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武汉、咸宁部分在校大学生签订借贷协议,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以收取催收费、还款保证金、审核费、中介费、手续费等名义,采取威胁手段和滋扰、纠缠、辱骂、人身控制等“软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犯罪,已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行为均构成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这是我市首起校园“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判决送达后,8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香城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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