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分类丢垃圾或被罚200元!武汉垃圾分类新规了解一下

2019-09-27 08:58  

近日,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对社会公布《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记者获悉,《办法(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了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责任,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具体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智慧化管理制度、建立奖惩结合的管理机制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2017年3月,武汉市被列为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46个重点城市之一,并要求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7年12月,武汉市制发《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8年,生活垃圾分类已在武汉逐步展开。

据统计,2018年,武汉生活垃圾清运量约平均11800吨/天。2019年以来,武汉生活垃圾清运量平均已达到13300吨/天。目前,传统的“全收集、全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运输和处理的被动模式越来越不能妥善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因此,只有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才能更好地解决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所面临的难题。

记者了解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为制定依据,主要包含管理体制、分类类别、分类投放主体与要求、分类收运管理、分类收运责任、分类处置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管理环节众多,过程复杂。为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管部门,同时明确教育、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供销社,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机关事务等有关部门的配合职责。

此外,《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垃圾分类类别,运用“大分流、细分类”的推进策略,引导市民将武汉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大类,并强调分类投放后的分类收运。

《办法(征求意见稿)》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智慧化管理制度,鼓励推行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与商务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和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我们希望通过立法引导武汉市民追赶生活垃圾分类新时尚,让城市越来越干净亮丽。”武汉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道。

目前,《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武汉市司法局邮箱。

邮箱:WHFZBZQ@126.com

武汉居民将垃圾打包后扔进对应垃圾桶。见习记者胡萍 摄(资料图片)

链接——

1、点击查看《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摘录

第九条【分类类别】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类别实施分类:

(一)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物质,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易腐垃圾/餐厨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物质,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酒楼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以及居民家庭产生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盆栽残枝落叶等;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对分类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违法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的,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地点贮存或收运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对分类收运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且限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处置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长江日报 记者 谭在龙 通讯员 王继明 李祉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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