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子赠与女儿10万元 再婚妻子要求返还被驳回

2020-01-09 09:24   楚天都市报   张理晶

男子李强离婚后组建了新的家庭,再婚期间,他给女儿转账10万元。3年后,李强去世。李强的再婚妻子周云称,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李强的女儿将这笔钱返还,将其告上法庭。诉求被法院驳回后,周云又提出上诉。近日,汉阳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有权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处分、使用,故驳回上诉。

1990年,武汉男子李强离婚后与女子周云组建了新的家庭。再婚后,两人未生育子女。2013年,李强再婚期间向其与前妻所生之女李雨转账10万元。2016年,李强去世,周云将李雨告上法院,要求她返还10万元。

但经过法院的几轮审理,周云的诉求均被驳回。周云仍不服判决,再次向汉阳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汉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周云认为,李强所转出的1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李强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雨夫妇,事先未与自己协商一致,事后也未取得自己追认,损害了自身的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属无权处分,李雨夫妇应该返还该笔资金。

汉阳法院审理查明,周云与李强均系再婚,婚前各自育有子女,且两人再婚后都与各自子女有经济往来。另外,双方在婚后约定,各自收入由各自持有使用。

因此法院认为,李强有权对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支配和使用,他给自己女儿转账的行为属于对自身财产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符合双方约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周云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共有。但为了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实际上经济相互独立,但并未订立书面财产协议,日后因离婚、继承等纠纷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时,取证往往较为困难。

法官提示,夫妻财产约定属于重大的民事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才能更好维护婚姻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利益,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楚天都市报 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陈亚莉 黄秀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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