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应对疫情,武汉四部门出台7大举措:社保可以延缓缴纳

2020-02-11 09:24  

2月10日,武汉市人社局、武汉市医保局、武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用好用足社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积极应对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武人社发〔2020〕5号),推出包括继续实施降费率政策、延期办理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加大就业补贴力度、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确保各项社保待遇发放、优化经办服务在内的七项援企稳岗政策。

一、继续实施降费率政策

为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各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继续延长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 

二、社保费用可延期缓缴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未能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变更、异动及缴费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受疫情影响,遭遇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应按规定足额补缴。延期办理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加大稳岗返还力度

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申请门槛,放宽武汉市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5.5%的,对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对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报市政府批准的为疫情防控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遭遇较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直接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当地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压缩审核时间,力争2020年6月30日前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

四、阶段性提高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本通知发文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职业中介机构免费推荐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职业介绍)补贴,在此期间补贴标准由600元/人调整为1000元/人。对春节期间(截止2020年2月13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五、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1年以上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给予资金补贴,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与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职业转换能力,为疫情过后复工生产提供技能支持。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六、确保武汉市退休人员养老金等按时足额发放

做好统筹调度与安排,制定工作预案,加强与财政、银行的衔接,确保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疫情防控的影响,确保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伤保险各项待遇、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延长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待遇落实到位。

七、优质服务、提供网上办理业务渠道

增强全局意识,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努力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宣传、引导、解释,提供网上办理、邮箱办理、延期办理、电话咨询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涉及新增退休和待遇计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发;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执行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来源:湖北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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