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上水产纵四海,服务八方暖人心!
狗、蛇、鸟、甲鱼今后或将消失在深圳的餐桌和食肆。25日晚,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不仅给出了禁食的“黑名单”,还直接制定了可食的“白名单”,禁食范围从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宠物等。
深圳人大在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说,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此次也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而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由于已被公众广泛接受,且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则不列入禁食范围。
此外,人类长期以来有喂养猫狗等动物作为宠物的习惯,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宠物动物是人类文明的共识,宠物也应当列入禁止食用的范围。同时由于供科研实验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也不适宜食用,应当排除在可食用范围之外。
另外,在可食用陆生动物配送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推行可食用陆生动物冷链配送。禁止私自屠宰可食用陆生动物、销售私自屠宰的可食用陆生动物、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销售可食用陆生动物活体等行为。据悉,该条例旨在一方面提升生鲜动物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同时减少野生动物与人类的不适当接触,有效防控疫病传播;另一方面防止将野生动物通过农贸市场、超市、餐馆、酒楼等端上餐桌。
此外,有关意见建议可在3月5日前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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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就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开展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昨天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狗、蛇、田鸡、甲鱼等在可食清单外的动物,或将被禁止成为“盘中餐”。
据介绍,该项立法是结合深圳实际,贯彻并细化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具体举措。
9种家禽家畜可食用
有数据显示,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已成为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普遍要求。通过立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从源头上切断消费需求,不仅是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需要,也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打造城市文明典范的需要。
《征求意见稿》以“白名单”的形式规定了可食用动物及其制品。具体包括两类,一是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九种家禽家畜;二是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同时,授权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深圳实际,补充制定其他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目录,以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为什么要规定可食用动物的“白名单”,而不是禁止动物的“黑名单”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自然界野生动物种类繁多,我国光保护类野生动物就有两千余种,由地方制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目录将显得过于冗长,无法很好回答“究竟什么动物可以吃”的问题。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能够较好地达到清晰明确、操作性强的清单式管理效果。
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禁食
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不该吃,这已成为各界共识,那么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能不能吃,安不安全?这事曾引发争议。
全国人大《决定》规定,除法律明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外,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属于禁止食用的动物范围。《征求意见稿》贯彻了《决定》的精神,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
据介绍,目前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的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监管部门在执法中也难以分辨野生动物是野外捕获的还是人工繁育的,将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纳入禁食范围,是刹住野生动物交易、防范疫病传播的需要。
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因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其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此外,猫狗等宠物,以及用于科研实施的动物纳入禁食范围。
但是,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被广泛接受且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不在禁食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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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吃?
用法治革除吃“野味”的陋习,完善立法、及时“补缺”是当务之急。有研究表明,当今人类新发传染病78%与野生动物有关或者来源于野生动物。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会带来健康隐患,对公共卫生安全也造成巨大风险,最终伤害的往往是人类自己。
那么,决定对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如何规定的?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这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从这次疫情防控以来的舆情和反映看,各方面普遍赞同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兔、鸽子等人工养殖动物也在禁止范围吗?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比如兔、鸽子等属于禁食范围吗?
杨合庆表示,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具有一定规模,有些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决定的规定,这些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家畜家禽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决定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审批和检疫检验规定,加强审批和检疫检验管理。
“决定作上述规定,既贯彻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从实际出发,不至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业规范发展带来大的影响。” 杨合庆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动物不是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里,人如果要食用也要经过必经的检疫程序,符合规定的标准才能进入市场销售、购买和食用。
哪些野生动物不能交易?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自然分布的脊椎野生动物达7300余种,然而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管理范围较为有限。当前,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仍在一些地方广泛存在,“野味产业”规模庞大。因为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利润高、违法成本低,导致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存在较大灰色利益空间,一些人为牟利不惜铤而走险。
那么,决定对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作了哪些规定?
在此前审议中,就有代表就提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必须同时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行为和活动,包括有形市场、网络交易、黑市交易、走私贩卖等各种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活动,斩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利益链条。
据此,决定明确规定:一是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相一致,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三是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将有什么法律责任?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公安机关迅速行动,短时间内立案侦办涉野生动物刑事犯罪209起、行政案件473起,打击违法犯罪人员690人。
决定明确,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决定规定严厉惩治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记者从国家有关部门了解到,不能吃而目前又正在进行商业性经营利用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大致有54种(最终以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其中有13种早在2003年就明确规定“仅供观赏”。
这些不能吃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纲”分类:
“兽纲”14种
貉、银狐、北极狐、水貂、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海狸鼠。
“鸟纲”25种
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桃脸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白腰文鸟、黑喉草雀、七彩文鸟、橙颊梅花雀、红梅花雀、禾雀、栗耳草雀、金丝雀。
“爬行纲”6种,巴西龟、鳄龟、中华鳖、尼罗鳄、湾鳄、暹罗鳄。
“两栖纲”4种,中国林蛙、黑龙江林蛙、猪蛙、虎纹蛙。
“蛛形纲”1种,蝎子,别名“全虫”。
“昆虫纲”3种,双齿多刺蚁、大黑木工蚁、黄猄蚁。
“多足纲”1种,蜈蚣,别名“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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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当下,征求意见稿本身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对于很多有几十年人工饲养时长的动物来说,未免过于草率,一刀切的做法严重,也不符合最新通过的《决定》。
深圳的征求意见稿,可能会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请记住: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呼吁广大养殖户通过有效合法途径,注意措辞,在3月5日之前向深圳人大提出反馈意见,不成为被一刀切的对象。
意见反馈渠道
意见建议可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211室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编:518035
办公电话:0755-88120420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szrdfw@163.com
建议广大养殖户通过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的方式,进行高效反馈。仅需动动手指,就能为龟类养殖业发声。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后会收到自动确认邮件,电话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负责接听记录。
当然有条件的养殖户也可以通过传真以及去指定办公室的方式传递反馈意见。
以下是一份邮件模版,可以复制粘贴直接使用,也是笔者对于本次《征求意见》的反馈。
尊敬的领导您好,
强烈建议「不把人工养殖的水生龟鳖列为禁食名单!」特区政府向来敢为人先,成就有目共睹,如此一刀切,非明智之举。
列举一二仅供参考:
其一,论安全性,常见龟鳖养殖技术成熟。巴西龟、草龟、甲鱼、石金钱、金钱龟等四十年龟鳖养殖有成熟技术,食用性不成问题,两广江浙一带某地更是家家户户都有,从未给人类健康造成疾病危害。
其二,两广江浙龟鳖产业参与人数众多,其中广东沙琅等地都是养龟重镇,龟鳖产业是当地支柱产业,如此一刀切,会造成大量从业人员失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也给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带来阻碍。
其三,龟鳖作为冷血动物不可能成为病毒宿主或者中间宿主,没有互通的疾病。冷血动物与温血动物病毒传染条件迥异,根本不可能传播。非典和新冠状病毒,已知的可能宿主和中间宿主,穿山甲、蝙蝠以及其他猜测物种,均为温血动物,相关的论证请详尽咨询相关专家学者。
其四,龟鳖制药、食用源远流长,湖南、广西、海南、浙江等药厂均有收龟鳖制药的现实运用和需求,龟苓膏、土茯苓煲龟汤也是老百姓特别是诸多病人常见的术后补品,前几日湖北方舱医院的病人食谱中都出现甲鱼乌龟的身影,不该一刀切被禁。
其五,立法需专业,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明确提到的是非法食用野生动物,意在打击非法捕捉、交易野生动物的供应链,其中陆生动物是野味的高发地,也是禁止的重点,常见龟鳖品种属于水生动物,由于长期在水环境中,栖息和生存条件和鱼类雷同并比鱼类更为单纯,比鸡鸭鹅等家禽更安全。
综上所述,立法的的意义应当是乐善好施、人皆可行,不错伤无辜,更应多方征求意见,其中包括行内专家学者、相关从业人员,否则缺乏执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易引发广大群众不满。
望采纳以上建议。
祝好
疫情逐渐好转,一切都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但是在特殊时期,呼吁广大养殖户切勿着急交易,也在疫情中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人。
望疫情早日结束,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来源:腾氏水产商务网
责任编辑: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