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武汉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激励关爱社区工作者,加强基层治理骨干队伍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指出,抗击疫情有两个阵地,一个是医院救死扶伤阵地,一个是社区防控阵地,他强调,群众大事小事都在社区,今后要更加重视社区工作。中央、省委、市委强调,要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体现出对社区工作的高度重视。
“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体系建设如何,关系到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牢不牢。”武汉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充分吸收“民呼我应”改革成果,借鉴外地成熟经验,是对我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经验的全面总结集成,着力构建进出有通道、履职有目标、考核有标准、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激励有机制的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体系。《办法》以“职业化”为总体目标,使社区工作者在知识、技能、观念、思想、态度、心理等各方面,符合职业规范和职业标准。
《办法》界定社区工作者范围和配备标准,明确社区工作者选任和招聘条件,规范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管理和考核方式,拓宽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空间,强化社区工作者的待遇保障,创新提出建立四岗18级岗位等级序列、畅通进入街道(乡镇)公务员和基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渠道等硬措施。
扩宽发展空间、建立四岗18级
更多优秀者可进入
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
《办法》明确,社区工作者含四类岗位:社区正职、副职、委员、社区干事;共18级岗位等级序列:社区干事1-12级,委员3-14级,副职5-16级,正职7-18级,对应“社区干事—社区‘两委’委员—社区‘两委’副职—社区正职”的成长链条。
畅通优秀社区工作者进入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的通道,《办法》明确,各区每年分别拿出20%左右的街道(乡镇)公务员职位、基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招录和招聘计划,定向考录、招聘社区工作者。
《办法》提出等级晋升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打破岗位“天花板”。
值得注意的是,“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通过面试和考核,专项招聘为基层事业单位人员。”比如,获得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所在社区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市级以上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等称号的社区书记等。
《办法》还规定全面实行合同管理,社区工作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培训机制分层负责各有侧重
社区书记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为提高社区工作者能力素质,提升服务群众水平,《办法》对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作出规定。
初任培训—区级负责新任社区“两委”成员,街道负责新任社区干事,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重点加强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岗位培训—市级依托武汉社区干部学院、社区现场教学点,重点轮训社区书记;区级依托区委党校、名书记工作室、社会培训机构等,重点培训社区“两委”成员;街道依托业余党校,重点培训社区干事。其中,社区书记全年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工作者不少于3天。
《办法》提出建立网络学习平台。“近期,微邻里平台上线了‘疫情防控专题培训’板块,分6个专题,对社区工作者如何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进行了全面解读。”
考核方式坚持群众导向
党员群众评议权重占60%
“过去,在社区工作者考核中,党员群众评议和街道考评权重占比是1比1,现在党员群众评议结果所占权重提高了,参与评议的人员也更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办法》对考核权重进行了调整——党员群众评议占60%,街道考评占40%,更加突出群众满意的导向。
党员群众评议参评人员包括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委会代表等,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为民服务等情况。
社区工作者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5%,且社区主要负责人由街道组织单列考核,“让更多社区工作者有评优机会。”
强化待遇保障
享受“五险一金”可带薪休假
《办法》明确,按照年人均收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合理设定报酬体系,形成正常增长机制。
社区工作者的报酬由三部分组成:基本报酬、绩效报酬、奖励报酬。
其中,基本报酬占本岗位等级应发报酬的80%;绩效报酬占本岗位等级应发报酬的20%,依据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并适当拉开差距;奖励报酬,即年度考核优秀的,多发放1.5个月的报酬;年度考核合格的,多发放1个月的报酬。“按此体系,据初步测算,社区工作者收入同比将会有明显提高。”
此外,社区工作者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享受一定的学历津贴、职业津贴。
《办法》还规定,各区应为社区工作者单独或者集中购买大病救助险、意外伤害险,组织免费体检待遇。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还可依法享受职工带薪休假和工会会员福利。
明确“出”的机制
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将解聘
《办法》明确了“出”的机制,列出7种情形: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格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胜任工作的;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受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对社区干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社区“两委”成员,依法依规予以免职或者罢免后,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湖北新闻综合 编审:吴博军 郭晓勇 主编:邹敏 刘蕊俊 责任编辑 谢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