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湖北省公安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的通告》。
《通告》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以下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使用电、毒、炸等禁用的捕捞方法以及禁用的渔具、网具进行捕捞的;
在禁渔区、禁渔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的;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
窝藏、转移或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网具的;
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或驾驶未配置防污设施、器材以及无防止水污染证书与文件船舶的;
伪造、编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发布非法捕捞渔获物广告,以“长江、汉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作为噱头营销利用,对商品来源、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的;
利用商业招牌、店堂告示或菜谱等形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的。
《通告》明确,涉渔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对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及时将非法船只、渔具、网具、渔获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农业(渔政)部门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要求,广大人民群众不得非法购买、饲养、食用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如在自然栖息水域外发现此类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及时报告农业(渔政)部门进行救助保护。
同时,呼吁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非法销售国家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制售禁用渔具、网具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窝藏、包庇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文章来源:湖北日报 记者黄璐 通讯员龚轩
责任编辑:许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