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起,荆州市全面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2020-11-08 14:34   荆州日报  

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新的《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协议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五个统一”。

据悉,2018年,荆州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医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

2021年1月1日起,荆州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将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同时,统一基金管理,将全面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统一核算管理,将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

相较现行政策,《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还对集中缴费时间、待遇享受时间、参保关系转换、普通门诊待遇、市内住院报销比例、生育合并症及并发症、逐级转诊等方面作出了调整。

1、集中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实行年缴费制度,集中缴费时间段由“每年9月1日至次年2月底,缴纳次年的医保费”,调整为“每年度的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次年的医保费”。

2、待遇享受时间

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时间段缴纳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次日即可正常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90日后享受待遇。

本市户籍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当年退役军人、当年服刑期满人员:自缴费后次日即可正常享受待遇。

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在当年参加市内基本医保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在当年都未参加市内基本医保且未按规定缴费的,但新生儿户口在荆州市的,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未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在缴纳当年参保费用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本人身份参保缴费。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参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时间段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180日后享受待遇。

3、市内住院甲类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二级医院报销由原来的75%提高到80%;一级医院报销维持90%不变。

4、生育合并症及并发症

剔除正常住院分娩费用(市外医院和市内三级医院7000元;市内二级医院5000元、一级医院2000元)后余额按照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不设置住院起付线),并享受定额补助800元。

5、逐级转诊住院起付线支付

市内高等级医院直接转往低等级医院的取消住院起付线,市内紧密型医共体内低等级医院直接转往高等级医院的支付起付线差额。

6、一般诊疗费

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在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每日报销限额分别为7元、4元。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每日报销限额分别为9元、7元。

7、参保关系转换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依法就业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已支付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范围内计算。

8、其他新增政策

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市域内互联互通: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直接结算,逐步扩大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市域内通城通办:市医保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经办管理流程,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患者,逐步由单一的参保地办理到市域内通城通办。

图文来源:荆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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