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近7年的武汉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近日启动修订。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于2012年颁布实施,为武汉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近年来,随着轨道交通行业快速发展,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武汉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需作相应修订,以更好地贯彻落实武汉市“加快建设世界级地铁城市”发展战略的要求。提交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新增了建设规范、运营管理、安全维护、处罚措施等方面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轨道交通建设管理中的具体责任,其中明确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筹集资金等方面的责任,以及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日常监管工作。
条例(修订草案)亮点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新增规定: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查验票证。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票证或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单程总票价补收票款。
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需禁止的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种类,如:
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除禁止使用滑板、滑轮鞋外,还禁止平衡车的使用;
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禁止的行为除躺卧、踩踏座椅、表演歌舞外,还包括乞讨、发放广告、做扫码推广活动等。
在安全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规定:
轨道交通站点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系统连接,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设施,并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检查。拒绝检查的,不得进站;强行进站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条例(修订草案)新增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标准配置站点警务室,将“阻挡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列入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行为。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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