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非法捕捞鳗鱼苗118515条,检方要求赔偿900万!

2019-10-24 09:41   上游新闻  



垄上水产纵四海,服务八方暖人心!

野生鳗鱼苗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物种,被称为“水中软黄金”。即使在捕捞期内,国家为了保护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也严禁捕捞鳗鱼苗。

2018年4月,江苏省靖江市警方在长江流域靖江段,破获一个非法捕捞鳗鱼苗的团伙,共抓获53名嫌疑人。警方侦查发现,仅一年时间,该犯罪团伙非法捕捞鳗鱼苗118515条,获利上千万元。

10月18日,此案刑事案件宣判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审理了这起“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记者了解到,庭审中检方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超900万。

  



捕捞“水中软黄金” 团伙获利上千万货

位于长江下游的江苏省靖江市,是鳗鱼的主要繁殖地之一。靖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副大队长刘迎春介绍,鳗鱼是一种降河洄游性鱼类,在海中产卵,每年春节时期仔鱼发育成幼鳗,便成群游入江河,成熟后又返回海中产卵。由于特殊的习性,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突破鳗鱼苗人工繁殖技术,鳗鱼苗因此也被称为“水中软黄金”。

随着近年来过度捕捞、水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鳗鱼苗产量逐渐下降,价格一路走高,成为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重点对象。

2018年,靖江警方接到线索称,有犯罪团伙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鳗鱼苗。同年4月2日,警方一举端掉了该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

初步查明,仅2018年1月至4月,该犯罪团伙累计出售鳗鱼苗118515条,获利上千万元。靖江警方表示,这是自原国家农业部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以来,警方侦破的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实施“全链条”打击的一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绝户网”垄断市场,日均获利2000元货

记者从靖江警方了解到,该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团伙已形成“公司化”运作,其中13名股东不仅垄断市场价格,还采取“绝户网”等工具捕捞鳗鱼苗,严重破坏了长江流域的生态资源。

“犯罪嫌疑人王某作为负责人,组织董某等13名嫌疑人,以股东的名义成立了收购公司。同时为防止股东之间私自交易,每名股东还需要缴纳2万元保证金,并签订协议书和承诺书。”靖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副大队长高一坡介绍,犯罪团伙“公司化”的运作不仅控制了当地鳗鱼苗的价格,还垄断了市场,以逃避执法人员的检查。

此外,警方调查发现,这13名公司股东,每人都有长期合作的渔民,通常每条鳗鱼苗的价格在22元至27元不等。非法收购到鳗鱼苗后,统一交由王某以高于收购价30%的价格,售卖给外地鱼贩,或转手卖给人工养殖鳗鱼的养殖户,还曾走私到国外。收网行动当天,警方当场缴获鳗鱼苗2000余条。

2018年4月3日,靖江市渔政部门联合市公安局将缴获的2000余条鳗鱼苗在长江进行了集中放流。“鳗鱼苗仅为牙签般大小,长度在6厘米至10厘米。”靖江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大队长孙明海表示,2017年7月1日,农业部门就曾发布通告,在长江流域严禁使用单船拖网等14种渔具,并且规定张网类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3毫米,但是经过检验,这一犯罪团伙使用的渔具网目尺寸为1.67毫米。这种渔具俗称“绝户网”,会严重破坏长江水产资源以及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一直是渔政和警方重点打击的对象。

进入“绝户网”的水生物一般都难以逃脱,采用"绝户网"在禁捕期、禁捕区捕捞鳗鱼苗,等于切断了鳗鱼的生命周期,将会对长江流域水产资源造成灭绝性破坏。同时,非法捕捞人员使用的简易渔船,在行驶中会排放燃油废料,也会对长江水质造成污染。

10月18日,多名环保人士向记者表示,2019年7月,鳗鱼已经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纳入了《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鳗鱼苗

5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获刑货

2019年1月2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在靖江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涉案被告人共计53名。公诉机关当庭表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虽然被告人均对捕捞事实供认不讳,但部分被告人辩称,其并非在禁渔期内捕捞鳗鱼苗,不应计算在捕捞的总数量中。还有被告人以不懂法,不知道有禁渔期为由,望减轻对其处罚。公诉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都会构成犯罪,都要被追究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6月,被告人丁某、张某、董某等34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张网、地笼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鳐幼苗(即鳗鱼苗)以及螃蟹。经靖江市渔政监督大队认定,所捕获的鳗鱼苗属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系禁止捕捞的品种。公诉机关认为,该34名被告人应该以非法捕捞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还查明,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郑某、刘某、高某、秦某等19人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一些隐蔽的方式,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隐瞒犯罪所得近两百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该19名被告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月11日,此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等19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丁某等34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分别判处拘役或单处罚金。其中,除一被告人因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被判实刑外,其余被告人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相关被告人缴纳罚金合计242000元,退缴违法所得合计304727元。

检方再提公益诉讼,要求赔偿900万

因王某等人的行为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在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刑罚且刑事判决生效后,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以王某等59名涉案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总额超过900余万元。

据江苏省高院官方信息显示,正式庭审前,合议庭曾邀请江苏省知名水产、渔业专家就该案所涉及的科学问题进行讲解,加深了合议庭对案涉专业技术问题的理解程度。随后在10月16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上,各方当事人已围绕本案所涉及的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并对案件所涉及的部分事项发表辩论意见。

10月18日,此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收购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是否与捕捞者承担连带责任、刑事判决中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是否可以在民事赔偿数额中予以抵扣等成为主要争议点。

辩护律师认为,虽然捕捞行为对长江流域造成了生态资源侵害,但收购和贩卖行为在捕捞行为后,收购时损害结果已经产生,因此收购行为并未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并以此证明损害结果与收购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检方认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捕捞,在明知禁止捕捞的情况下,收购者、捕捞者、贩卖者共同实施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庭申请作出评估意见的渔业资源专家出庭作证,就非法捕捞鳗鱼苗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等相关内容发表专家意见,同时回应被告方和法庭提出的专业问题。



  渔业资源专家出庭作证


检方还披露,本案中的被告人使用的“绝户网”其末端囊处的网目尺寸仅为0.8到2.2毫米,只有针眼大小,且渔网面积较大,最大的近8米宽,20多米长,在非法捕捞过程中曾同时使用20多张大小不等的“绝户网”进行捕捞,非法次数近四十次。在最后陈述阶段,检方表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让侵权者赔偿损失,用于修复长江生态,同时也警示社会。禁止非法捕捞和交易鳗鱼苗,让长江大保护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庭审结束时,被告代理人当庭公开道歉,希望得到公众及法庭谅解。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来源:上游新闻

责任编辑: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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