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 扑杀补助由中央和地方承担

2020-03-04 10:52   中国经济报  

农业农村部29日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此次方案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发生一般(Ⅳ 级)疫情时,农业农村部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疫情预警。

方案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同时,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方案强调,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环节从业者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非洲猪瘟疫情四级响应标准:

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I级)

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重大(Ⅱ级)

21天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较大(Ⅲ级)

21天内,2个以上、5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4.一般(Ⅳ 级)

21天内,1个省份发生疫情。

来源:中国经济报

责任编辑: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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